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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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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7月,政务院发布补充兵员命令,规定应征青年的年龄和服役期限,实行试征,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过渡。1955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开始征招义务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及省、地分配的征兵任务实施征集。县武装部具体负责宣传教育、适龄青年报名、确定预征对象以及体检、政审等。1978年,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服役制度,战士服役6年可申请转为志愿兵。1955~1987年,全县先后征兵4万余名。1983年,开始接受招收飞行学员的任务,县每年均抽调人员组成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