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逐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1956年7月,根据山东省总工会联合会《关于批准国营公路运输系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函》和山东省粮食厅、农产品采购厅、工会联合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联合通知》,公路运输和粮食系统率先实施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后,全县10余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1966年前,劳动保险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而后改由劳动部门主管。
1954年,按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劳动保险金,统筹用于支付职工退休费、抚恤费和救济费等。1969年,停止从工资中提取保险金,改由企业行政直接列支。1987年,改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元作保险金。
1958年2~196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280个老弱病残人员的退休手续,子女顶替210人。1978~1985年,办理退休1500余人,子女顶替1400多人,退休费比过去有较大提高。1979年6月,为590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占退休人员总数的84.7%,人均月增资3.87元。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提高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根据《关于提高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为应提高最低保证数的90多人办理手续。但部分企业退休职工因原单位亏损或倒闭,退休金得不到保证。1987年,全县开始推行社会劳动保险,劳保制度逐步完善。
第二节 劳动保险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逐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1956年7月,根据山东省总工会联合会《关于批准国营公路运输系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函》和山东省粮食厅、农产品采购厅、工会联合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联合通知》,公路运输和粮食系统率先实施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后,全县10余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1966年前,劳动保险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而后改由劳动部门主管。
1954年,按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劳动保险金,统筹用于支付职工退休费、抚恤费和救济费等。1969年,停止从工资中提取保险金,改由企业行政直接列支。1987年,改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元作保险金。
1958年2~196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280个老弱病残人员的退休手续,子女顶替210人。1978~1985年,办理退休1500余人,子女顶替1400多人,退休费比过去有较大提高。1979年6月,为590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占退休人员总数的84.7%,人均月增资3.87元。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提高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根据《关于提高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为应提高最低保证数的90多人办理手续。但部分企业退休职工因原单位亏损或倒闭,退休金得不到保证。1987年,全县开始推行社会劳动保险,劳保制度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