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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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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手工业作坊、商店等,一般对学徒工只管饭不发薪,出师后薪俸到年终或按季度发给,除个人生活外,剩余甚少;农村长、短工多以粮代薪,年终或雇用结束时一次发给。建国初期,党政及群众团体实行战争时期的供给制,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方式,部分实行半供给半薪金制,私营工商业及合作社等亦没有统一工资形式,工资多少和支付形式各种各样,但均以实物或以粮食价格为依据折价支付。1952年后,货币工资制度逐渐形成,基本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和分成工资等。
建国后,工资多次变化,1966年前6次,1972年1次,1976~1985年8次。1951年,供给制支出由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将供给的实物和津贴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即“小包干”。1952年,党政机关人员实行工资评定级别制度。1953年4月,国营企业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4年11月,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开始统一。1956年,工资改革,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和津贴制度,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度。10月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和执行新工资标准。改革后的工资较前均有提高,工资制度、等级、标准等基本实现统一。使全县545名干部平均增资22.8%,升级131人。1957年7月,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增加工资人数约占70%,工资增长15%以上。1963年,调资升级,全县实际升级人数1389人,占职工总数的36.7%,升级后职工月标准工资增加6.6元。1971年,调整低工资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3101人,占职工总数的36%;升两级的566人,占调级人员的18.3%,升级人员人均月增资6.8元。同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1977年,给40%的职工升级,升级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表现好、贡献大、技术高的职工,同时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而工资低于到36元的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的,分别增加36元和41元。1979年,本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1980年5月,按照国务院规定,自1979年11月起,对部分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调资升级面为1979年10月底实有人数中197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定级的固定职工人数的40%。另外,国务院和省、地拨给调节指标,为卫生事业单位6%、县直党政群机关7%、公社10%、文教事业单位8%、其他事业单位7%、纺织企业5%、其他企业5.2%的职工(含干部)升级;部分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而工资又明显偏低的升两级。1981年,对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全民系统部分人员进行工资调整。1983年,企业单位职工调资升级并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成果相结合,在考核的基础上浮动升级二三年后再固定,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可以升两级。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为由基础、职务、奖励工资和工龄津贴4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低确定,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