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奖励 建国后,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规格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千部的奖励工作各单位或系统每年都自行开展。1982年5月,县委、县政府制定《莘县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意见》,全县评出受奖者208名,其中获奖品者102人,记功者46人,记大功者23人,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33人,升级的4人。1983年6月,全县评出受奖人员223人,记大功34人,记功98人,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91人。之后,每年都进行评奖活动。
干部惩罚 建国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惩罚。1950~1955年,处分县、区级行政干部112人(“三反”时受处分的25人不包括在内),警告22人,记过25人,降级10人,撤职37人,开除18人;处分乡村干部291人,撤职212人,开除79人。1957年10月后,对国家干部处罚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8~1961年,“整风”、“反右”、“拔白旗”、“反右倾”、“农村三整”、“三反”等运动中,处分干部151人。1962年,县人事监察局受理各种案件58起,行政开除8人,撤职12人,记大过13人,记过8人,警告17人。1963~1965年,处分78人,记过12人,记大过17人,撤职10人,开除留用察看8人,开除17人,降职、降级、警告等1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奖惩工作没有正常开展。1980年11月,国家人事局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仍按1957年国务院《奖惩暂行规定》执行惩罚。1982~1987年,全县共处分行政干部11人,行政记过3人,记大过2人,撤职2人,行政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公职2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经复查,对处分错的进行纠正。
精简下放 建国后,对国家职工多次进行精简。其中较大规模的有两次。第一次从1957年3月~1958年上半年,整编精简,在原行政编制的基础上精简15%,区级除每区保留13人和设立办事处的数额外,余者收回。全县共精简下放干部96人。第二次1961~1965年6月,全县共精简下放1372人。1981年,对1957~195.8年整编中退职的干部,按当时条件,符合退休的改为退休,符合离休的改为离休。1985年5月,全民所有制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后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共298人,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74人。
第七节 干部奖惩与精简
干部奖励 建国后,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规格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千部的奖励工作各单位或系统每年都自行开展。1982年5月,县委、县政府制定《莘县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意见》,全县评出受奖者208名,其中获奖品者102人,记功者46人,记大功者23人,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33人,升级的4人。1983年6月,全县评出受奖人员223人,记大功34人,记功98人,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91人。之后,每年都进行评奖活动。
干部惩罚 建国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惩罚。1950~1955年,处分县、区级行政干部112人(“三反”时受处分的25人不包括在内),警告22人,记过25人,降级10人,撤职37人,开除18人;处分乡村干部291人,撤职212人,开除79人。1957年10月后,对国家干部处罚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8~1961年,“整风”、“反右”、“拔白旗”、“反右倾”、“农村三整”、“三反”等运动中,处分干部151人。1962年,县人事监察局受理各种案件58起,行政开除8人,撤职12人,记大过13人,记过8人,警告17人。1963~1965年,处分78人,记过12人,记大过17人,撤职10人,开除留用察看8人,开除17人,降职、降级、警告等1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奖惩工作没有正常开展。1980年11月,国家人事局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仍按1957年国务院《奖惩暂行规定》执行惩罚。1982~1987年,全县共处分行政干部11人,行政记过3人,记大过2人,撤职2人,行政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公职2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经复查,对处分错的进行纠正。
精简下放 建国后,对国家职工多次进行精简。其中较大规模的有两次。第一次从1957年3月~1958年上半年,整编精简,在原行政编制的基础上精简15%,区级除每区保留13人和设立办事处的数额外,余者收回。全县共精简下放干部96人。第二次1961~1965年6月,全县共精简下放1372人。1981年,对1957~195.8年整编中退职的干部,按当时条件,符合退休的改为退休,符合离休的改为离休。1985年5月,全民所有制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后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共298人,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