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五节 干部调配与任免

档案浏览器

干部调配 建国后,干部调配工作坚持为政权建设服务和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的原则,干部调配力求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最佳配合,使部门或单位干部结构趋向科学合理,以获得整体最大效益。建国初期,干部调配主要服务于政权的建设和加强。此后,主要是把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调配到经济建设第一线。文化大革命中,干部调配被迫为政治运动服务,经济建设受到损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调配工作逐步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85年9月30日,县委、县政府联合下达《关于干部调配问题的规定》,规定干部调配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德才兼备、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调配得当;二是严格执行编制定额,党政机关不准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人员,党、政、企事业单位确需人员的,由组织部、人事局在党、政、企事业内调剂解决;三是坚持合理流向,即“从上到下,从党、政、事业到企业,从全民到集体”,严格控制逆向流动。1987年4月,县政府对干部调配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干部流向坚持由县城到乡镇,由行政、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由全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则;二是超编单位一律不得再调入干部。编制员额已满,又确需调入工作人员的必须采取“出一进一”的办法,先出后进。缺编单位调入干部从超编单位富裕人员中调剂解决。任何单位均不得借调干部;三是专业对口,用其所长。对专业技术干部遵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尽可能安排到专业对口、能发挥其技术特长的工作岗位,无对口岗位的安排专业相近的工作岗位;四是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照顾有实际困难的干部的调动。对有学历和职称者调入从宽,调出从严。
干部任免 清代知县、县丞、教谕、主簿、典史、训导等主要职官均由朝廷吏部任免,县以下吏员的任免归县衙吏房。民国时期,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人选,由省政府议决并委任。县长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成绩显著者可以连任,其考察、任免、调遣均由省政府管理。县政府科长、局长一般由县长负责考试、遴选,呈报省民政厅委任,并由省民政厅负责培训、考核、升降和调遣。科员以下,一般经过考试后由县长选派。区公所区长由区民大会选任,呈报省民政厅备案,区助理员由区公所遴选,报县长委任。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莘县民主政府的县长由冀鲁豫边区政府任免;县政府科、局长的任免,由县报专署批准;科员以下干部由县长委任,县政府秘书处负责调配、考察、任免等管理工作。区公所区长和助理人员由县政府委任,县民政科负责管理。由于战争环境特殊,各项制度不健全,干部任免根据不同情况和管理权限,有时灵活掌握。建国后,干部管理制度逐渐健全、完善,干部任免工作,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依法办事和不断更新的原则。建国初期,县政权干部的任免采取选任和委任相结合的方式。1951年12月,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协商选举县长、副县长、常务委员和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委任,颁发由省长署名的委任状。其他干部实行委任制:县公安局、法院、税务局正副职由省人民政府委任并颁发由省长署名的委任状;县政府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区公所区长、公安局股长、副股长、县属主要企事业单位正副职由聊城专员公署委任并发有专员署名的委任状;县政府科员以下干部由县政府委任。1955年12月,县长、副县长、委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聊城专员公署;其他干部仍实行委任制;原由省任命的公安局、法院、税务局正副职改由聊城专署任免,并颁发专员署名的委任状。1957年11~1966年5月,政权序列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以及公安、税务部门的股级干部,全部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并发给县长署名的任命书,县人事科(人事监察局)具体承办干部任免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制度被破坏。1978年5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正、副主任、县革委主任、副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实行民主选举。1982年,县长、副县长实行选任制,其他干部实行委任制。县委副区级以上干部由县委任免;县政府的委办局行政正职由县委建议,县政府研究通过,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及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和二级(副科级)单位的正、副职,由县委建议,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免;区级企、事业单位(含二级单位)的正、副职,由县委建议,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免。县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由县政府直接决定任免。1984年,机构改革,公社改为乡(镇),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4年7月,根据上级机关简政、放权的精神,县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下放给各主管部门任免,1986年6月以后,干部的任免权又收归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