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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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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职官多为科举出身,职官的设置、品级、定员均由清政府统一确定,主要职官设知县1人,为正七品,是县级最高行政长官,全面负责一县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项要务;设县丞1人,为正八品,辅佐知县并与主簿分管全县钱粮税捐、户籍、巡捕等;设主薄1人,为正九品;不在品的吏员有典史、教谕、户籍、训导等各1人,分别掌管刑狱、教化等。另设有刑名、钱粮、帐房、征收等知县幕僚各1人。其他如吏、户、礼、夏、刑、工以及文书、杂务等一般无定员,因事而设人。总员百人左右。
民国时期,县署官员部分为清朝职官留任或由上级委派和从学校毕业生中选录,科局长、科员等多由县长从各专门学校毕业生中和地方绅士中选用。1928年前,军阀统治期间,县政府、县知事以下佐治员司分总务、民政、财政、司法4个科,各科设科长、科员、录事数人。1928年4月,北阀成功,民国改制,莘县改4科为3科,各科设科长、科员、书记、征收雇员、政务警察等共70人,其中政务警察40人。次年,山东省政府民政厅训令,颁发县组织法,县政府设秘书1人,并依事务之繁简设置一科或二科。1920年,除第一、第二两科外,设立教育、建设、公安、财政4个局。1933年1月,裁局设科,财政、建设、教育分别为第三、四、五科,均直接隶属县政府。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数人。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相继建立。由于初建政权,加上战争环境恶劣,干部数量较少,而且不稳定。1944年,境内解放,各级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党和民主政府从进步知识分子和优秀的工农群众、退伍军人中陆续培养大批革命干部,全县干部队伍逐渐扩大。1949年2月,抽调一大批干部到江南工作,党政干部严重缺乏。1949年底,莘县共有干部391人,其中县级干部8人,区级干部89人,一般干部294人,按编制缺额80人。
建国初期,为适应经济和政权建设需要,陆续从复员军人、乡村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高小、中学毕业生和社会上有一技之长的小知识分子中吸收录用一批干部。莘县干部,1954年977人,1956年1761人,1958年2100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数仅具有小学程度。此后,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吸收、录用干部主要侧重于在经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工、农积极分子和模范、转业、复员军人等,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工作遭受破坏,吸收、录用干部失去正常程序和制度,干部状况出现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来源主要为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城镇户口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待业青年以及长期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等。干部队伍趋向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