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设六房,其中吏房掌管吏员的任免、升降和调动等。民国时期,县政府秘书室设人事管理员1人,办理公务人员升迁调补等事宜。1939年,莘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人事工作由政府秘书管理。建国初,人事工作改由民政科负责。1951年8月,县政府设立人事科,负责全县的人事工作。1952年8月,人事科撤销,1954年5月,复设。1958年12月,并入范县,1961年7月,复设。1962年5月,人事科改称人事局。1963年11月,监察室与人事局合并,建立人事监察局,负责全县人事、行政监察两项业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工作陷于瘫痪。1970年2月,县革委政治部设立组织组,兼管人事工作。1975年,恢复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76年5月1日,人事局与组织部分开办公。1987年底,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2人,辖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机关岗位责任制办公室3个副局级工作单位。工作范围包括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以及人才交流等。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代县衙设六房,其中吏房掌管吏员的任免、升降和调动等。民国时期,县政府秘书室设人事管理员1人,办理公务人员升迁调补等事宜。1939年,莘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人事工作由政府秘书管理。建国初,人事工作改由民政科负责。1951年8月,县政府设立人事科,负责全县的人事工作。1952年8月,人事科撤销,1954年5月,复设。1958年12月,并入范县,1961年7月,复设。1962年5月,人事科改称人事局。1963年11月,监察室与人事局合并,建立人事监察局,负责全县人事、行政监察两项业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工作陷于瘫痪。1970年2月,县革委政治部设立组织组,兼管人事工作。1975年,恢复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76年5月1日,人事局与组织部分开办公。1987年底,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2人,辖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机关岗位责任制办公室3个副局级工作单位。工作范围包括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以及人才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