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法律顾问 资料库:莘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莘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article/3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article/3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6年,范县(今古城镇)设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4人,主要业务为接受法律咨询,代写诉状、申请书、遗嘱,参加诉讼,做被告的辩护人和民事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进行法律、法令、政策的宣传等。1959年,律师制度及法律顾问处先后撤销。1981年7月复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3人,开展本县的法律顾问工作,参加诉讼活动。至1987年底,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7人,受聘兼职律师7人。

    1981~1987年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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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刑事辩护      │民事代理    │代写诉状      │调解经济纠纷        │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处理信访      │接受咨询    ┃
┃     数量     │(件)        │(件)      │(件)        │(件)              │(人)                      │(件)        │(件)      ┃
┃年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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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5             │5           │1             │-                   │-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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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             │5           │30            │4                   │-                           │29            │12          ┃
┠───────┼───────┼──────┼───────┼──────────┼──────────────┼───────┼──────┨
┃1983          │12            │14          │65            │6                   │8                           │112           │82          ┃
┠───────┼───────┼──────┼───────┼──────────┼──────────────┼───────┼──────┨
┃1984          │6             │3           │113           │14                  │8                           │160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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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6             │15          │157           │23                  │19                          │142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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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5             │4           │158           │14                  │15                          │69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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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32            │23          │188           │4                   │18                          │260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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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8            │69          │712           │65                  │60                          │772           │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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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案例
    一、1984年12月,法律顾问处张庆申受聘担任县电影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并采取非诉讼调解、仲裁的做法,依法追回拖欠达6年之久的片租6万多元,维护了企业的权益,保证了国家的财税收入,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为此,1985年9月19日,国家文化部以电文(85)第1535文发出《关于学习山东省莘县经验,加强法制教育,保证国家和企业收入的通知》。
    二、1980年,十八里铺公社卫生院向河北省广平县医药公司订购药品,因送货超期院方拒收。但卫生院长吴子玉又将这批药品让给村卫生员王玉骥代销。此后,吴又帮助王以十八里铺卫生院名义购药销售。县检察院以吴、王合伙倒卖药品为由,按投机倒把罪起诉。1983年元月,律师郭其辉受理此案,经多方调查,认为王未经工商部门许可经营药品是一般违法行为,吴支持王非法倒卖药品只是工作中的错误。在法庭上,律师坚持原则,仗义执言,据理辩驳。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宣告吴、王无罪释放,避免一起错案,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