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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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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工作,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规模较大的复查处理有3次。
1956年5月,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对1955年“镇反”前后的12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偏轻偏重的13件,过重的36件,事实不清的17件,错判的9件。
1962年9月,对1958~1961年机关、企业内部被关押劳改的113名人犯进行复查,查出冤案1人、错案20人、畸重8人、不应判而判的7人、事实不清的3人。
1979年3~11月,根据“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对1966年6月~1978年底判处的485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改判172起。其中反革命案改判88起,改判面占83.8%;普通刑事案改判84起,改判面占22.1%;无罪释放94人,免于刑事处分20人,减刑6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