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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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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莘县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共制定的法令、政策,对汉奸、特务、土匪、反革命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实行镇压。建国后,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执行。审判案件多数是由检察院起诉,少数如伤害、公然侮辱、诽谤、拒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现役军婚以及虐待、遗弃案等不需进行侦察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法院直接受理。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和“少杀,长判”,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教育多数的政策。1954年依据宪法规定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7年审判工作一度出现“宁左勿右”倾向和“三天工作一天完,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等不切实际的办法,打破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常规,办案质量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公检法,采取“一条龙”办案方法,草率定案,不许上诉,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事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审判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