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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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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审判由知县兼理。民国初期,县知事兼任司法,县公署内设帮审员1人,后改为承审员。1929年县法院成立,置审判1人、检察官1人,系独立机关。1933年改设承审员,并入县政府内。
1939年秋,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科,设科长、副科长、科员各1人,法警2人,负责余县的审判工作。1952年初建莘县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刑事和民事审判员、书记员、法警、会计共11人。1953年11月建立张鲁、俎店、燕店3个普选法庭,后改为巡回法庭,1955年撤销。1957年6月建立张鲁法庭。1958年莘、范合县,审判工作归范县人民法院。1961年7月重建莘县人民法院。1962年1月和1964年4月先后建立朝城和樱桃园法庭。1968年4月审判工作由“莘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6月恢复莘县人民法院,编制15人。1976年初建燕店法庭和观城法庭。1978年1月建古城法庭。1984年12月建城关法庭。同时,刑事审判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1987年,法院共有82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纪检组长1人,主任2人,正副庭长20人,审判员10人,其他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