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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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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检察机关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至1966年,每年都临时抽出检察干部,对监所进行若干次检察,主要是对未决人犯的关押时限、狱政制度、看守人员和监管人员行为等行使检察。同时,也对社会改造(主要为对地、富、反、坏分子改造)进行检察。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并报上级部门。1979年检察院设监所检察机构,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79~1987年,检察长检查24次,自行检查354次,联合检察152次,监外执行监改检察11次。同时,根据“惩罚和思想教育改造相结合”和“法办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政策,协助看守所开展工作,使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