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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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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前,刑事检察、批捕、起诉等业务,由检察署会同公安局、法院等部门共同办理。1955年8月,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独立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权。至1966年共受理批捕案件648件,不批准逮捕的301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44件,起诉496件,免诉7件,不起诉34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0件,出庭支持公诉405件。1979~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呈请批捕案件1397件,批准逮捕1187件,不批准逮捕84件,退回补充侦查88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974件1248人,经审查起诉743件838人,免予起诉123件162人,不起诉的10件12人,追诉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56件201人;由公安撤回起诉15件17人;出庭支持公诉699件,纠正违法审判活动74条;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的1件,并由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