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1933年,法院设检察官1人。1951年10月,建立莘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2月,改为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由初建时的2人增加到9人。1956年设审批起诉组、侦查组和一般监督组。1968年4月,在文化大革命运动“砸烂公、检、法,取消检察院”的口号下实行军管。1973年5月军管撤销,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初,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股、审判监督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1982年股改为科。1983年设控告申诉科,1985年设技术和纪检组。至1987年,检察院设科、室、组10个,79人。
第一节 机构
1929~1933年,法院设检察官1人。1951年10月,建立莘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2月,改为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由初建时的2人增加到9人。1956年设审批起诉组、侦查组和一般监督组。1968年4月,在文化大革命运动“砸烂公、检、法,取消检察院”的口号下实行军管。1973年5月军管撤销,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初,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股、审判监督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1982年股改为科。1983年设控告申诉科,1985年设技术和纪检组。至1987年,检察院设科、室、组10个,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