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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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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狱分男监、女监,以典史为狱官,暂时羁押人犯由快、皂、捕三班分别管押。监狱设有门丁、看役,以禁卒为头目。女犯由媒(女狱卒)管押看守。管理上对犯人克扣、勒索、处罚,任所欲为,营私舞弊、栽赃陷害、随意凌辱现象十分严重。
民国初年,旧监所仍存。1923年10月,建看守所羁押未判决嫌疑犯和应进行侦察的人等。1925年,县城陷于匪患,旧监狱倒塌废弃,犯人暂时押在看守所。1931年10月,监狱修复,由看守所长兼任管狱员。此后,监狱扩建并与看守所分设,监所建设虽有改良,但管理上虐待犯人现象仍较严重。
人民公安建立后,监所建设及管理逐步完善。40年代初,人民公安工作处于隐蔽、流动时期,监所先后设在河崖、西王庄、马村、李园子等村庄。1944年迁到礼院,次年移入县城郭家胡同东瓦房内(现剧院一带)。1946年冬,搬进县政府院内。此时监所有一个看守班,设正副班长各1人。1958年12月,监所归属范县。1961年,在县城东重建监所。1975年12月,建监狱于城西,监房14间,审讯室8间,设正副所长、指导员、会计各1人,主要负责犯人的管教、劳动、生活等。对犯人的关押、警戒由公安刑警队负责。监所人员遵照国家政策、法令,坚持革命的人道主义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文明管理,重在教育改造。犯人粮食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每月有定额生活费,帐目由犯人自己管理,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给予照顾。在公安人员看管下,采取犯人自己管理自己的办法。监所给犯人上政治、法制课和进行理想教育,允许犯人看书看报、学习文化技术,为将犯人彻底改造成弃恶从善的新人创造条件。
附:日伪监所管理
日伪时期,日伪警察所设拘留室,主要关押共产党人和抗日群众;日伪县政府承审处设监所,主要关押“刑事犯人”。管理上除动辄滥施“挂架子”、“坐飞机”、“灌凉水”等酷刑外,还对关押人随意秘密杀害。1944年8月县城解放时,日伪监所被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