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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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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朝廷腐败,外寇侵掠,造成人民生活极度贫困,各种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官逼民反现象时有发生。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土匪肆起,抢粮、架户、杀人放火无所不有。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县长王嘉猷弃城逃跑,日本侵略军实行烧、杀、抢“三光”政策,残酷镇压人民。同时,土匪、地主、劣绅乘机搜刮民财,骚扰百姓。人民避难无所,生灵涂炭。抗日政府成立后,在共产党员县长吕世隆的领导下,治安局面曾一度好转。人民公安建立后,治安管理得到加强,治安形势发生根本变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秩序混乱不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治安形势逐渐好转。
对反动党、团、特、战犯登记 1944年莘县解放时,国民党、三青团、特务、战犯以及恶霸地主、坏分子等740多人相继逃往敌占区。1948年济南解放后,有340余人陆续返回。公安局对他们逐一登记,并对登记人员定期检查,督促其劳动改造,帮助其悔过自新。除少数出走或拒绝改悔人员外,绝大多数登记人员都能接受改造,安心生产,并表示要将功补过,重新做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会道门在莘县有较长历史,其中以黄沙会、大刀会、一贯道等最为普遍,几乎遍布全县各村庄。1950年,全县有35种会道门,50835人,道首150人。有些会道门在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统治阶级压迫方面曾起过进步作用,后来被反动阶级收买利用,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敌对力量;有些反动会道门头子本身就是地主、官僚、买办、汉奸等。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会道门被官僚军阀势力所操纵。日军侵占时期,有的反动会道门充当日军侵华工具,散布不抵抗主义和失败情绪,诱骗群众当日军“顺民”,并直接为日特机关搜集抗日军事情报。日军投降后,反动会道门又为国民党特务所豢养,积极进行反共反人民活动。建国初,他们继续造谣惑众,诈骗财物,奸污妇女,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并勾结匪特搞武装暴乱等反革命活动,给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1950年,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指示,取缔各种会道门,逮捕一批极端反动、罪恶较大的道首,对一般成员作教育处理。经过这次大规模的取缔运动,基本上摧垮了境内的反动会道门组织,并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
清除恶习流弊 建国初期,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开展禁烟、禁毒、禁赌、取缔娼妓斗争,基本上清除了历史上遗存的恶习流弊。工作中,一是广泛宣传党的政策,大讲恶习流弊的危害;二是对染有恶习的人进行登记教育;三是对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制裁。先后逮捕6名毒品犯和8名赌徒,收缴大烟,锄掉罂粟,并对吸毒、贩毒、赌博、卖淫人员进行登记和集训,对情节恶劣的给予适当处理,对受害者从医疗、生活等方面给以照顾和关怀,教育他们改邪归正。
对“四类分子”的监督 改造建国后,县内开展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和评审。县公安局采取划分“四类分子”范围、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兴办短期训练班等措施,对坚持反动立场、危害较大的进行劳动管制;对一般人员采取放到群众中监督劳动,实行“五红包一黑”、“三包一保证”等方法,不断进行评审;对表现好的给予摘帽;对有恶迹的进行批判斗争。1979年,对“四类分子”(连同1957年后划定的“右派”统称“五类分子”)予以摘帽或改正,并给错划人员落实政策。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后,加强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等4个特种行业的治安行政管理,对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发证,对有关人员经常进行法律和业务教育。1987年,旅馆110处、废品收购站(点)40处,印铸刻字部50处,维修部100多处,均由治安和工商部门登记发证并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对具有易燃、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而且在生产、销售、储运、使用过程中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的物品,县公安机关都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广泛宣传教育,制定有关制度和安全措施,严格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
自行车管理 1981年底,成立自行车管理所。1982年春开始对自行车砸钢印、填发自行车驾驶证,每年检验1次。1985年,全县22万多辆自行车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对一般违法青少年的帮教由于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破坏,七八十年代青少年犯罪明显上升,约占违法犯罪的7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法部门专门成立帮教小组,定期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并会同其家庭督促其学法守法。经过帮教,绝大多数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材,有的还成为生产能手,并担任领导职务。
内部及重点部门保卫 建国后,开展对内部和重点部门的保卫工作。工厂、企事业部门和会计室均制订安全制度。1987年,全县有保卫科(股)26个,专职保卫干部137人。公安局对专职和兼职保卫干部定期培训、检查、评比、奖罚,保卫人员的责任心得到加强,不安全因素被解除或控制,事故发生率逐年降低。
户籍管理 1948年,莘县公安局废除国民党时期户籍管理制度,在城关南街试行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并进行户籍登记。建国后,公安局治安股设户籍管理员,负责掌握迁入、迁出、死亡等人口变动情况和年终人口统计。1956年,设户籍股,开始执行《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撤户籍股,户籍管理仍由治安股负责。1985年4月设户籍科,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基层户籍,建国初由区民政助理员或文书代管,1960年区设户籍员,1963年归民政或文书代管,1966年,归派出所管理,实行户口卡片。1985年,实行户口簿。1980年后,实行准迁证。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