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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编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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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初,司法与行政合一,知县兼理诉讼。后司法与行政逐步分开,先后设巡警局、警察所、公安局、承审处、法院以及监狱、看守所等机构,负责地方治安、审判、检察和监管事务,为执政者镇压人民、维护其统治服务。日伪期间设警察局、法院以及日本宪兵队,以侵略和奴化人民为目的,残酷地镇压抗日军民和无辜群众,犯下滔天罪行。“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是人民对封建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以及日伪司法的控诉。
1939年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1942年建公安局。莘朝边办事处、南峰县、朝城县、观城县、观朝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建立司法科和公安局。建国后,人民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构一度瘫痪,司法工作受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工作恢复,司法队伍不断壮大。在各个历史时期,人民司法都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和各种违法犯罪为宗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社会安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