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依据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按各区、乡(镇)实有人口分配代表名额,经区、乡(镇)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协商推荐的办法产生。党、团、行政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单位自行选派;开明人士和其他知名人士由县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选举法公布后,区、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普选办法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间接等额法选举产生,即由选民选乡镇(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镇(区、公社)人民代表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公布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和无法行使公民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过选民登记,划分选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建国后,在中共莘县县委领导下,历次代表选举工作都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并建立各级选举工作机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不仅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体现新时期特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知识分子代表、无党派爱国人士代表比例增加,重点户、专业户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节 代表选举
建国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依据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按各区、乡(镇)实有人口分配代表名额,经区、乡(镇)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协商推荐的办法产生。党、团、行政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单位自行选派;开明人士和其他知名人士由县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选举法公布后,区、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普选办法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间接等额法选举产生,即由选民选乡镇(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镇(区、公社)人民代表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公布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和无法行使公民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过选民登记,划分选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建国后,在中共莘县县委领导下,历次代表选举工作都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并建立各级选举工作机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不仅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体现新时期特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知识分子代表、无党派爱国人士代表比例增加,重点户、专业户代表占有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