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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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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行政设置基本承袭明制。县衙设知县1人,统管全县政务。辅佐官员设县丞、典史、主簿、教谕、训导、把总、汛弁等职,分别管理民政、钱粮、户籍、文教、治安等事务。办事机构设刑、兵、户、工、礼、吏6房。1887年(光绪十三年)前,莘县划分为5个乡。其后废乡设里,里下设甲,甲辖若干村,分别置里长、甲长、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