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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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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以前,土地为封建所有制,可自由买卖。1946年,境内实行地土地改革,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土地买卖,但有少数私下买卖现象。1954年始,农村组织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土地买卖现象消失。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推行“一大二公”,土地改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理。60~70年代初,农村宅基地由村队酌情划定。70年代中后期,部分农村一度出现乱抢乱占宅基地现象。1978年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每隔3~5年调整一次。农村建房用地,由各村统一规划,但仍有乱占宅基或占用责任田建房现象。
1982年以前,国家单位征用土地,由县民政局审批,超过10亩的报送地区有关部门审批。1983年开始,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同年12月份交土肥站代管。1984年7月,农业局成立土地管理科,各乡镇设专职土地管理员。1987年8月,土地管理局成立,内设办公室、城乡建设用地科、监督检查科、勘测站,共24人。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审批轨道。1983~1987年,全县共累计审批国家及乡镇企业建设用地5100多亩,清查自1982年以来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52个,查处违法占地1910.6亩,补办用地手续311.5亩,罚款41560元,拆除非法建筑单位2个,退回耕地3.5亩;查处农民违法建房占地6031户2362.5亩;接待群众来访857次,立案20件,妥善处理19件;办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班8次,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