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清代,县衙户房和地方劝业所兼管市场。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设劝业所、实业局、建设局。1939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先后设贸易局、工商管理局。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6年始,工商管理业务由县供销社和商业局分理。1961年10月,县政府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辖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75年1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以后简称工商局),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企业股、市管股,下辖2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84年3月,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1月增设经济合同股。1986年,增设经济检查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纪律检查组。1987年,工商局辖9个科室、28个基层工商所、干部职工174人。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建国前,已有对工商户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建国后,县政府工商科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引导企业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守法经营。1963年,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划分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重新调整网点布局。1966~1973年,工商企业登记和管理工作一度中断,企业的开、停、并、转、迁和变更生产项目等变更生产项目等工作失去控制。1975年,县工商局成立后,加强对全县工商企业的管理。1978年后,逐步对工商企业进行整顿、清理、换证登记,并且恢复了登记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登记、开业、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1983年,为使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登记,县工商局制定年检、验证工作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管理。
1956年后,个体工商业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先后过渡到集体合作商业和国营商业。1961年,过渡后的部分小商贩被调整出来,恢复个体性质的合作经营,允许为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参加农村集市贸易。1966~1976年,个体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铲除。1978年以后,县工商局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高社会地位,并准许他们雇聘帮手和带学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1984年11月16日,县工商局组织召开首届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通过《莘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和致全县个体劳动者的《倡议书》,推动全县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1978~1987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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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个体所有制 ┃
┃ 数量 ├───┬─────────┬──────┬─────────┼───┬──────────┬────────┬────────┼────┬────────┨
┃年度 │户数 │分支机构(个) │资金(万元)│从业人数(人) │户数 │分支机构(个) │资金(万元) │从业人数(人) │户数 │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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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22 │533 │10021.5 │9634 │623 │25 │2208 │12186 │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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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22 │533 │10021.5 │6934 │623 │22 │138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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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 │- │- │- │- │- │- │33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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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03 │1116 │6480 │8998 │734 │75 │2748.6 │13544 │37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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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42 │724 │198088 │13307 │629 │75 │2456.6 │147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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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41 │1168 │6853 │16036 │605 │75 │2711 │10677 │7447 │8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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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13 │- │8556.2 │8931 │527 │1164 │5889.9 │11400 │6203 │8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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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15 │- │- │- │636 │- │5908 │12300 │6455 │12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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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 │- │- │- │- │- │- │6384 │7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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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97 │- │- │- │1105 │- │6903 │13008 │5910 │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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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983年个体工商业中:工业手工业1103户,1216人;商业4005户,4743人;饮食业1385户,2149人;服务业332户,403人;修理业332户,1984年,个体工业979户,1291人;运┃
┃ │输业10户,41人;商业3570户,4467人;饮食业907户,1892人;服务业281户,373人;修理业456户,53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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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 1949年,莘县大集有城关,中集有燕店、河店、马桥、邹巷,小集有明公集、东王庄、销金寺、董王庄、赵庄、俎店、田集、贾庙、玉皇庙、黄楼店,共15处。60年代初,原朝城县、观城县和范县的部分区域划归莘县后,集市相应增多。1987年,除28个乡镇均设集市外,设集市的还有马桥、大场、董王庄、毕屯、陈集、马陵、油田三部、贾庙等。清代和民国时期,集市贸易由“集头”管理。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抗日根据地及游击区的市场严格控制进出境物资,缉查走私贩私活动,征收交易税,保护市场贸易,支持抗日战争。1944年,县工商局在集镇设交易所,从群众中挑选集市管理人员,负责抽收交易费。1949~1952年,市场管理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以稳定市场物价,查处投机倒把。1953~1957年,对行商者限制经营品种、经营地区及经营形式,禁止组织联营、合营、合资。1959年以后,市场管理执行“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原则,促进市场发展。1966~1976年,集市管理混乱,部分市场被关闭和压缩。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落实,集市贸易逐渐恢复和发展。经过整顿市场秩序,实行分行划市,设牌定点,市管人员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管理好、宣传好、服务好、卫生好、秩序好”五好标准管理市场,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市场管理检查等一系列的市场管理活动,促进贸易繁荣、市场稳定。
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初期,经济合同作为一种信用协议凭证,主要有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1958~1978年,经济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被废止。1978~1984年,经济合同制度恢复,但由于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大量经济合同形成自流,经济合同纠纷时有发生。1984年,县工商局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经济合同管理股,管理工作走向正规。1985年5月,县政府批转工商局《关于全面实行(法人代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定经济合同》的报告,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促进《经济合同法》的贯彻执行。同时,县工商行政部门帮助25个较大的工商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督促履行经济合同17起,标的金额277.21万元;处理合同纠纷18起,标的金额66.4万元;确认无效合同8件,金额54.213万元。1987年,签证经济合同25件,标的金额93.2万元,签约双方的经济权益得到保护。
商标管理 建国前,境内没有商标管理业务。建国初,国家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制度,但本县未开展商标注册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工作基本处于自流状态。1978年以前,全县共有注册商标4件。1979年以后,工商管理部门在广泛宣传商标法和商标注册意义的基础上,督促并帮助有关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制止乱用、滥用商标定点印制商标,定期对商标注册单位和商标印制单位进行检查。1979~1987年,全县共监督印制商标(含未注册商标)41件362万张套;查处不合法商标203万张套;处理假冒商标案78起。
广告管理 1979年始开展广告业务,由县工商企业股兼管。1984年,工商局设专门机构,以加强广告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广告业务。1987年,累计作路牌广告300平方米,制作广告栏30处,160平方米,查处虚假广告2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