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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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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建国前,境内无常设的计划管理机构。1944~1949年,工商企业和农、林、牧等业的监督劝导事项,由县民主政府直接负责,经济工作未进行系统的计划管理。建国后,国民经济发展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轨道。1950~1955年6月,县财政经济委员会设两人负责计划工作。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计划统计科,1958年6月,改称计划统计局。1958年12~1961年7月并入范县计划统计局,1961年7月,成立计划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兼管劳动计划和物价、统计工作。1966年,改称县计划办公室。1976年,劳动计划管理工作由劳动局负责。1979年3月,计划办公室改称计划委员会。1982年后,统计、物价工作分别由统计局、物价局负责。县计委主要负责编制全县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有社会发展,统筹安排上级分配全县的物资、大中专毕业生、全民招工指标,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搞好农业区划,应用经济杠杆进行综合平衡,做好“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使全县经济协调发展。
生产计划管理 建国后,生产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较长时间内仅为工农业生产计划。80年代后,逐步增加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等综合性计划。1949~1957年,国民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国营、集体、公私合营、资本主义、个体经济)并存,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由县政府直接下达到企业;对农业、手工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间接计划,由县主管部门掌握,通过经济手段或政策(如粮食的统购统销,产品税收,物资和信贷)监督计划实施。1958年,农业生产计划与实际严重脱节,粮食计划总产指标亩产175公斤,而实际亩产85.5公斤,计划编制失去意义。工业在“以钢为纲,全民大办钢铁,大办工业,十五年超英国”的口号声中,盲目上马一大批项目,造成人、财、物力的巨大浪费。1963~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工农业生产计划比较符合客观实际。1966~197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计划工作削弱,计划与实际有较大差距。1979~1987年,生产计划的制定基本实事求是。1985年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农业生产只下达小麦、棉花、花生等主要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及产量计划。1985年,粮食计划总产3亿公斤,实际完成3.47875亿公斤,计划和实际基本相符。对县属工业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具体下达工业总产值和主要产品产量计划指标,其余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下达。国家供应的原、燃、材料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自找原、燃、材料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商品流通计划 主要由地区主管部门向县商业部门下达,县计委只对商业部门下达社会商品零售额指标及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
农副产品收购政策 1949~1952年,粮食、油料自由经营。粮食收购按产量定任务,分夏秋两季缴纳,1年结算1次,以户为单位,年人均产量不足150公斤的免征;油料购销由县代销合作社代办。1953年后,国家对粮食、油料实行统购。1954年,对花生的统购本着多收多购、少收少购、集中产区多购、分散产区少购的原则,统购剩余量的50~80%。1964~1978年,本县油料收购采取返饼和奖售工业品或粮食的办法。棉花自1954年9月份起,一直是按指令性计划统一收购。1985年,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对粮、棉、油均取消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如收购花生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棉籽油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合同定购外的实行自由贸易。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更新改造计划。1949~1987年,基本建设投资累计5276.8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投资4073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1%;非生产性建投资1203.8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2.9%,非生产性基建投资中,住宅建设投资365.5万元,占非生产性投资总额的30.4%。平均基建投资:1949~1957年53.7万元,1958~1965年75.1万元,1966~1976年153.7万元,1977~1980年111.3万元,1981~1987年293.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由县计委负责。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投资项目和规模,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950~1978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制度,投资效益明显,建成全县各生产部门中的基础设施。1978年以后,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基建工程上马多,固定资产投资大,中央、省、地各级政府多次下达文件,强调加强基建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压缩投资规模,严格审批制度。县直各单位基建项目(新建)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县计委审查同意后,报送地计委或省计委审批,5万元以下的全部由县计委审批;乡镇办企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乡镇企业局审批报县计委备案;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企业局审查同意后,报县计委审批;村办企业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企业局审批后,县企业局备案,5~15万元项目,由乡镇经委审查,经企业局审批后,报县计委备案,15万元以上项目,由县计委审批;户办、联户办企业投资总额在15万元以下,且资金、设备、原材料不需全县统一平衡的项目,由乡镇经委审批,报县企业局备案,1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乡镇经委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局审批,然后报县计委备案;户办、联户办、乡镇办企业,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经县乡镇企业局,县计委审查同意后,报地区计委审批。凡资金、设备、原材料、电力等产品,需全县统一平衡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需经乡镇经委、县企业局审查同意,由县计委审批。1987年,全县完成投资1872万元,比1978年增加7.29倍,新增固定资产1869万元,比1978年增加12.7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