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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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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城居民房屋多土木结构,少数砖、木结构平房。1949年,全城房屋建筑总面积18.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9.876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8.23平方米。1978年后,土木草屋拆除。多为宽敞明亮的砖木结构瓦房主平顶房。部分经济条件好些的居民,建造水泥砖瓦结构、阔门大窗、墙镶瓷片的居室或两层小楼。1987年,城内建筑面积80.396万平方米,住宅面积39.97万平方米,人均16平方米。住宅建筑趋向高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