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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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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置兵、吏、礼、刑、户、工6房,其中工房掌管官府工程建设。1920年设劝业所,1925年改为实业局,1929年改为建设局,1933年改为县政府第四科,时设科长1人、工务员1人、技术员2人、科员2人、合作社指导员1人、录事、工务生各1人,附属机关则有长途电话事务所、民生工厂、建设经济管理委员会、苗圃、林场等。清末及民国时期建设管理机构,都只管公共建筑,不管民间建设。日伪统治时期建设科有实业、工程两项,附属有苗圃、电话事务所和农业试验场,其主要精力用于修筑炮楼、挑挖城壕和县署房舍及公路建设等,对付抗日军民。
1940年春,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实业科,次年冬撤销。1946年2月设建设科,1954年7月撤销。此后,管理工作一度由手工业联合社、计划委员会负责。1974年2月,设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5月,建供水站;7月,改称基本建设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1975年5月,改称基本建设局。1977年12月,成立建材站;供水站改称自来水公司。1981年9月,设环境保护办公室。1982年元月,改基本建设局为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政办科、城建科、财计科、生产设计科、农房建设科。次年,成立小汽车出租公司。1984年7月,基本建设委员会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时,确定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副局级单位,仍隶属建委领导。1985年,成立设计室和农房建材开发公司;1986年,建立房产所。1987年7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改称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城建科、乡村建设科、自来水公司和环保办等11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