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清代境内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银锭、铜元(铜子)、宝钞、银币等。制钱为圆形铜质硬币,以文、吊、捆为单位计算,每枚1文(最小单位),千枚为1吊,10吊为1捆。银锭(银铤)有5两、10两2种,银锞子每两1个,碎银以秤计数,银元宝多用于贮藏。1853年(清咸丰三年)发行兑换券宝钞,以银两为单位,券面注明银两数额,多用于工、商业之间的交换和顶交税银,1862年(清同治元年)停用。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开铸银元,每块含纯银9成,重量为7钱2分,逐渐取代其它银种而流通于市场。1900年(清光绪廿六年)开铸铜元(铜子)并流通于市面。
民国时期,境内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铜元、银元和纸币流通券。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发行开国纪念银币。1914年,发行袁世凯头像银币。1931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币。1932年,山东省民生银行发行省库券。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废两改元”,规定银元为本位币,废除秤量制1935年实行第二次币制改革,规定白银归国有,禁止银币为流通法币;同年12月发行镍质硬辅币,制钱在市场上消失。1936年,山东平士官钱总局发行枚币。1939年,日本军侵占莘县后,伪政府推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联银券,并禁用法币和抗钞。1941年,铜元消失于市面。1944年莘县解放,废弃联银券。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先后发行鲁西银行币等。1945年境内流通的有冀南币、冀南农民合作兑换券、鲁西币、北海币、西北农民银行币和晋察冀边区银行币等,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与地方币同时流通,面额有100、200、500、1000、10000和50000元等种。1949年8月开始收兑地方币。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等,并以新币1元折旧人民币10000元兑换回收旧人民币。1959年8月10日,全国货币(除台湾省)统一。1980年4月15日,发行1角、2角、5角和1元金属纪念币。1985~1987年,县内流通人民币主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
管理 莘县货币管理主要有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货币流通管理等。县人民银行自1950年始,对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业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审定单位现金库存帐和划拨清算业务,建立现金出纳计划,将“汇差出入库”改为“按计划调拨”,使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相结合,做到货币集中发行,掌握货币流通。1960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专户,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手续不付款,控制工资性支出货币投放。1962年,对82个单位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压缩库存现金;对农业贷款的发放,贯彻款物相结合原则,90%的贷款进行转帐。1963年,对开户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对县直和基层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并组织检查。1978年,现金管理下伸到农村社队和企业。1981年,建立大额支取现金审批制度,实行内审监督与外勤调查相结合办法,控制不应投现金。
1984年,重新修订库存限额,制定抽查制度,检查执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1985年,省政府下达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县政府行文批转工商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对“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经批评继续违犯者,情节严重的停止现金支付或封闭帐户;弄虚作假、套取或坐支现金并逃避银行监督者,按10%处以罚款”。
第二节 货币
沿革 清代境内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银锭、铜元(铜子)、宝钞、银币等。制钱为圆形铜质硬币,以文、吊、捆为单位计算,每枚1文(最小单位),千枚为1吊,10吊为1捆。银锭(银铤)有5两、10两2种,银锞子每两1个,碎银以秤计数,银元宝多用于贮藏。1853年(清咸丰三年)发行兑换券宝钞,以银两为单位,券面注明银两数额,多用于工、商业之间的交换和顶交税银,1862年(清同治元年)停用。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开铸银元,每块含纯银9成,重量为7钱2分,逐渐取代其它银种而流通于市场。1900年(清光绪廿六年)开铸铜元(铜子)并流通于市面。
民国时期,境内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铜元、银元和纸币流通券。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发行开国纪念银币。1914年,发行袁世凯头像银币。1931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币。1932年,山东省民生银行发行省库券。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废两改元”,规定银元为本位币,废除秤量制1935年实行第二次币制改革,规定白银归国有,禁止银币为流通法币;同年12月发行镍质硬辅币,制钱在市场上消失。1936年,山东平士官钱总局发行枚币。1939年,日本军侵占莘县后,伪政府推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联银券,并禁用法币和抗钞。1941年,铜元消失于市面。1944年莘县解放,废弃联银券。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先后发行鲁西银行币等。1945年境内流通的有冀南币、冀南农民合作兑换券、鲁西币、北海币、西北农民银行币和晋察冀边区银行币等,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与地方币同时流通,面额有100、200、500、1000、10000和50000元等种。1949年8月开始收兑地方币。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等,并以新币1元折旧人民币10000元兑换回收旧人民币。1959年8月10日,全国货币(除台湾省)统一。1980年4月15日,发行1角、2角、5角和1元金属纪念币。1985~1987年,县内流通人民币主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
管理 莘县货币管理主要有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货币流通管理等。县人民银行自1950年始,对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业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审定单位现金库存帐和划拨清算业务,建立现金出纳计划,将“汇差出入库”改为“按计划调拨”,使现金调拨与现金出纳计划相结合,做到货币集中发行,掌握货币流通。1960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专户,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手续不付款,控制工资性支出货币投放。1962年,对82个单位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压缩库存现金;对农业贷款的发放,贯彻款物相结合原则,90%的贷款进行转帐。1963年,对开户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对县直和基层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并组织检查。1978年,现金管理下伸到农村社队和企业。1981年,建立大额支取现金审批制度,实行内审监督与外勤调查相结合办法,控制不应投现金。
1984年,重新修订库存限额,制定抽查制度,检查执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1985年,省政府下达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县政府行文批转工商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对“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经批评继续违犯者,情节严重的停止现金支付或封闭帐户;弄虚作假、套取或坐支现金并逃避银行监督者,按10%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