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年间税收种类有粟枣花靛税、契税、牙杂税、牛马皮抽税等,每年课税银35.6两。民国初期,沿用清代税制,以田赋为主,称“正税”,其他称“杂税”。本县开征的地方税种主要有牲畜税、屠宰税、油业税、牙税、花生税、验契税、田房契税;中央税种主要有印花税和盐税等。1928年,国民党政府以“简化税种”为名,将地方分收的厘金裁撤,大部分“杂税”归中央所有。1930年,税收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类,加上名目繁多的附捐,如教育捐、巡警捐、民团捐、枪支捐、粮捐、救国捐、救灾捐、剿匪捐、区分所捐、乡公所捐等,有时附捐额超出正税6~7倍。
193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贸易局(后改为工商局),负责税收和集市贸易,主要以募捐的形式,向各阶层募粮筹款。后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扩大和财政支出的增加,县民主政府按照中共山东分局的指示,在整理税制的基础上,由募捐转向“正税”征收,开征税种主要有货物税、烟酒营业牌照税、契税、交易税、屠宰税等。税收人员以大集市为中心,采取游击形式,收完税立即转移。以后,县民主政府又采取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棉花、粮食、布匹、油料、纸张、枪炮、子弹及其他军需民用品禁止出境,入境免税;烟酒、香粉及丝织品等禁止入境;入境的非必须品实行重税(茶叶入境税杂30%,烧纸、化妆品入境税杂50%,燕窝、人参以及海味食品入境税杂100%);对根据地有利的物品,出入境税杂较轻(如花生油、豆油出境税杂15%,入境税杂5%)。
牲畜税 1916年开征,按头计税,由买方交纳,每买1头骡纳税洋1元,牛、马、驴每头纳税0.3元,驹减半。1916年征税洋500元;1933年征税洋10010元,比1916年增长20倍多。
油业税 1918年开征,按昼夜榨油量分4级征税。榨油量在120公斤以上者年征30元,80公斤以上者年征24元,40公斤以上者年征16元,25公斤以上者年征8元。县境内有油坊10余家,当年招商包办课税洋48元,1933年课税洋364元,增长7.5倍。
牙税 民国初年称牙贴费,每5年纳税1次。1916年,全县编册审定牙行21处,征收贴费洋1370元,年课税768.30元。1931年7月,牙贴改为牙行特许营业证,贴费改证费。1932年,审定牙行36处,征收证费洋12597元、牙行营业税1863元。
田房契税 1912年始征买置或典押田房契约税,税杂为“价六典三”(买契按买价的6%纳税,典契按典价的3%纳税),每张契约收洋0.5元,注册费洋0.1元,教育附加(捐)洋0.3元,官契约每张收铜元20枚。每年省派征契税2000元。
验契税 田房契约纳税始于1914~1915年,每验1张契约收京钱280文。
印花税 1916年,开始对贸易、帐折凭证贴花征税,每月派销额400元。初由县政府派销,后因完不成任务,改由里长公议摊派,随地丁银征收。1926年5月,由印花支局专管此税。1933年3月,仍由县政府代销,次年9月归邮政局代销。
花生税 始征于1922年,年包办税洋30元。1923~1924年年课税洋36元,后停征。
盐税 清代,莘县盐务由官衙经办,每年按户口派销2498引(每引250公斤),每公斤价格定制钱为48文。1913年,改由鼎裕公司经营并纳入商业渠道。1934年,每公斤征大洋0.20元。民国后期,每百公斤征正附税10.8元,全年征税64530元。由于本地盛产硝盐,全年销售数不及派销任务的一半。
第二节 解放前赋税
清光绪年间税收种类有粟枣花靛税、契税、牙杂税、牛马皮抽税等,每年课税银35.6两。民国初期,沿用清代税制,以田赋为主,称“正税”,其他称“杂税”。本县开征的地方税种主要有牲畜税、屠宰税、油业税、牙税、花生税、验契税、田房契税;中央税种主要有印花税和盐税等。1928年,国民党政府以“简化税种”为名,将地方分收的厘金裁撤,大部分“杂税”归中央所有。1930年,税收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类,加上名目繁多的附捐,如教育捐、巡警捐、民团捐、枪支捐、粮捐、救国捐、救灾捐、剿匪捐、区分所捐、乡公所捐等,有时附捐额超出正税6~7倍。
193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贸易局(后改为工商局),负责税收和集市贸易,主要以募捐的形式,向各阶层募粮筹款。后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扩大和财政支出的增加,县民主政府按照中共山东分局的指示,在整理税制的基础上,由募捐转向“正税”征收,开征税种主要有货物税、烟酒营业牌照税、契税、交易税、屠宰税等。税收人员以大集市为中心,采取游击形式,收完税立即转移。以后,县民主政府又采取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棉花、粮食、布匹、油料、纸张、枪炮、子弹及其他军需民用品禁止出境,入境免税;烟酒、香粉及丝织品等禁止入境;入境的非必须品实行重税(茶叶入境税杂30%,烧纸、化妆品入境税杂50%,燕窝、人参以及海味食品入境税杂100%);对根据地有利的物品,出入境税杂较轻(如花生油、豆油出境税杂15%,入境税杂5%)。
牲畜税 1916年开征,按头计税,由买方交纳,每买1头骡纳税洋1元,牛、马、驴每头纳税0.3元,驹减半。1916年征税洋500元;1933年征税洋10010元,比1916年增长20倍多。
油业税 1918年开征,按昼夜榨油量分4级征税。榨油量在120公斤以上者年征30元,80公斤以上者年征24元,40公斤以上者年征16元,25公斤以上者年征8元。县境内有油坊10余家,当年招商包办课税洋48元,1933年课税洋364元,增长7.5倍。
牙税 民国初年称牙贴费,每5年纳税1次。1916年,全县编册审定牙行21处,征收贴费洋1370元,年课税768.30元。1931年7月,牙贴改为牙行特许营业证,贴费改证费。1932年,审定牙行36处,征收证费洋12597元、牙行营业税1863元。
田房契税 1912年始征买置或典押田房契约税,税杂为“价六典三”(买契按买价的6%纳税,典契按典价的3%纳税),每张契约收洋0.5元,注册费洋0.1元,教育附加(捐)洋0.3元,官契约每张收铜元20枚。每年省派征契税2000元。
验契税 田房契约纳税始于1914~1915年,每验1张契约收京钱280文。
印花税 1916年,开始对贸易、帐折凭证贴花征税,每月派销额400元。初由县政府派销,后因完不成任务,改由里长公议摊派,随地丁银征收。1926年5月,由印花支局专管此税。1933年3月,仍由县政府代销,次年9月归邮政局代销。
花生税 始征于1922年,年包办税洋30元。1923~1924年年课税洋36元,后停征。
盐税 清代,莘县盐务由官衙经办,每年按户口派销2498引(每引250公斤),每公斤价格定制钱为48文。1913年,改由鼎裕公司经营并纳入商业渠道。1934年,每公斤征大洋0.20元。民国后期,每百公斤征正附税10.8元,全年征税64530元。由于本地盛产硝盐,全年销售数不及派销任务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