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赋税类项及征收数额统由朝庭颁定,县衙官俸、役差银两等费用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抵解,余数上解。
民国初,征收田赋划分国家、地方两税。国家税为正税,包括地丁、杂税等,全数上交;地方税主要为各项附捐,归地方财政经管支销。县署政务费按规定在上交税中坐支。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制度,经省批准后按预算执行。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为自筹自支,随用随筹,没有定制。1942年,初步建立一套财政制度,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按1.1累进税进行征收,保证部队与地方的吃饭开支。平时,各部队、机关驻村用粮柴由村干部凭欠条到财政科报销。同时县财政还经办红契、工商和市场税收,以补充财政来源。莘县解放后至建国初期,逐步改为统收统支,实行供给制,地方赋税按政策征收、上解,费用按规定向上级报领或坐支。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范围、办法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财政收入纳入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逐级拨付,年终结余上交,不足由中央拨补。1951年,国家预算分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管理,县财政收支列入省级预算管理。1953年,国家财政改为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莘县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定额下拨。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节余留用”的管理体制,超收部分三、七分成,上交地区30%,县留70%。1972年,由三、七分成调整为四、六分成,超收部分上交省30%、地区10%,县留60%。1974年,实行“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并按超收数的20%分成,其固定留成比例为2%,1975年改为1.5%。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按2%的比例分成。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分成比例为50%。1979年,将增收分成改为超收分成,其比例为40%。同时,对县办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利润上交国库50%,企业自留50%;亏损部分实行二、八分担,80%由国库弥补,20%由县财政负担。1980年,国家对财政管理进行改革,本县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办法,经地区核定收入基数为116.7万元,支出基数为1024.4万元,定额补助907.7万元,以后每年递增5%。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包干办法,取消每年递增5%的定额补助规定,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其收入基数为445.5万元,支出基数为1222.8万元,分成比例为50%。1983年,调整为收入基数519.5万元,支出基数1182.9万元,定额补助805万元。同时,将县办工业、企业的亏损改为五、五分担。1985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以收入基数的2%计算递减补助数额。1987年将逐年递减2%补助改为逐年递增2%。
1987年,全县28个乡(镇)均建立财政所,业务由县财局统一管理。
第一节 体制
清代,赋税类项及征收数额统由朝庭颁定,县衙官俸、役差银两等费用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抵解,余数上解。
民国初,征收田赋划分国家、地方两税。国家税为正税,包括地丁、杂税等,全数上交;地方税主要为各项附捐,归地方财政经管支销。县署政务费按规定在上交税中坐支。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制度,经省批准后按预算执行。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为自筹自支,随用随筹,没有定制。1942年,初步建立一套财政制度,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按1.1累进税进行征收,保证部队与地方的吃饭开支。平时,各部队、机关驻村用粮柴由村干部凭欠条到财政科报销。同时县财政还经办红契、工商和市场税收,以补充财政来源。莘县解放后至建国初期,逐步改为统收统支,实行供给制,地方赋税按政策征收、上解,费用按规定向上级报领或坐支。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范围、办法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财政收入纳入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逐级拨付,年终结余上交,不足由中央拨补。1951年,国家预算分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管理,县财政收支列入省级预算管理。1953年,国家财政改为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莘县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定额下拨。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节余留用”的管理体制,超收部分三、七分成,上交地区30%,县留70%。1972年,由三、七分成调整为四、六分成,超收部分上交省30%、地区10%,县留60%。1974年,实行“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并按超收数的20%分成,其固定留成比例为2%,1975年改为1.5%。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按2%的比例分成。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分成比例为50%。1979年,将增收分成改为超收分成,其比例为40%。同时,对县办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利润上交国库50%,企业自留50%;亏损部分实行二、八分担,80%由国库弥补,20%由县财政负担。1980年,国家对财政管理进行改革,本县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办法,经地区核定收入基数为116.7万元,支出基数为1024.4万元,定额补助907.7万元,以后每年递增5%。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包干办法,取消每年递增5%的定额补助规定,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其收入基数为445.5万元,支出基数为1222.8万元,分成比例为50%。1983年,调整为收入基数519.5万元,支出基数1182.9万元,定额补助805万元。同时,将县办工业、企业的亏损改为五、五分担。1985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以收入基数的2%计算递减补助数额。1987年将逐年递减2%补助改为逐年递增2%。
1987年,全县28个乡(镇)均建立财政所,业务由县财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