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粮油购销 资料库:莘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莘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article/2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article/2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粮油征购  清代官府按地亩向农民征收钱、粮。原莘县粮地67318亩,共征银20340两,征漕粮1780石。清未及民国漕米折成钱币,1934年征漕米6539石,合洋39178元。抗日战争时期,日伪顽政权一度并存,物价飞涨,统为征收实物,征、抢、套、购并用,民不聊生。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建立莘朝县文升粮店、朝北粮店、王奉粮店等,与敌人展开粮食争夺战,发挥国营经济的主体作用,平抑粮价,掌握市场。麦后秋后,群众急需用钱,抗日民主政府就大量收购;青黄不接时,民主政府把粮食卖给缺粮户,从而打击奸商的囤积居奇。抗日政府还以贫苦群众为骨干,组织广大群众到游击区和敌占区购运粮食,以供军需民用。1944年春,群众需高梁种子,文升粮店利用游击区和敌占区粮商,采用直接向游击区购粮或兑换伪钞到敌占区购粮的办法,购高梁种子10余万公斤。1943年春,地主富农囤积不售,朝北工委发动群众向余粮户借粮获成功,莘县、莘朝边、观朝县相继开展借粮斗争,莘县借出粮食12921公斤、饼143公斤、棉花240公斤、油50公斤、棉籽1685公斤、花生300公斤、糠496.5公斤,莘朝边借出粮7.28万公斤。同时,积极收公粮、公柴,组织秋收,保证部队与地方开支。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按1.1累进税进行征收,即根据人均占有土地数量,除去1亩的免征点,其余每增加1亩多征收1.1,削弱地富经济,支持抗战。解放至建国初期,莘县公粮征收按地亩平均负担,烈军属及困难户予以照顾,麦秋按比例征收,逐步取销累进,实行固定负担。
    建国初期,在对粮食产量进行评产调查基础上,逐级分配粮食征收任务,实行夏、秋两季征购,全年一次结算,以户为单位,每人平均年产量不足75公斤者免征。1953年,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统购政策,制定余多多购、余少少购、不余者不购和产粮集中区多购,产粮少及经济作物区少购的统购原则。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因灾害减产不能完成任务者,适当减免。1958年,追求高指标、高估产、高征收,造成粮食购销比例严重失调。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1966~1970年,粮食征购仍执行“一定三年不变”办法,均末完成任务。1971~1978年实行“一定五年”的粮食征购办法。1979年,国家调减粮食包购基数,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加价幅度,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统购基数几年不变,超购任务一年一定。1981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三年不变。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小麦、玉米、谷子均按“倒三七”比例计值(原统购价30%,原起购价70%),超过合同定购的粮食加价款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含地方自定超购),其余粮食自行购销。
    1949~1953年,食油和油料自由经营。1953年,实行油料计划收购,油脂油料购销主要委托供销社代办。1954年,统购油品油料,由国家油脂公司统一经营,农村收购和预购仍委托供销社代办。花生统购,采取多收者多购、少收者少购、集中产区多购、分散产区少购和有起购点的分级累进、依率计购办法。1955年,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政策,按比例计划统购,购销结合,划分余缺,实行统一安排。1958年1月,油脂业务归粮食部门经营,不再委托供销社代办,其收购形式改为以社队为交油单位,签定交售合同、预购合同,并采用就社收购、就榨收购方法。1960年,实行统购油料返饼政策。1961年,对统购油料油脂采取实物奖售政策。1979年,以生产队为单位下达花生包购任务,除留下种子和自用油外,完成包购任务后剩余部分由国家加价80%收购;对芝麻全部按统购价加价50%收购,每收购0.5公斤芝麻奖售粮食、化肥各0.5公斤。1983年,实行按比例加价收购的政策。1984年,国家只统购花生、菜籽、棉籽(油),其他油脂、油料自由购销。1985年4月,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花生收购按“倒四六”比例(按国家收购牌价,加价60%)计价,棉籽(油)按“顺四六”(按国家收购牌价,加价40%)比例计价。合同定购的油脂油料仍实行奖售政策,合同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可自由贸易。

    1950~1987年粮油收购情况
    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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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粮食            │油脂            │            项目│粮食            │油脂            ┃
┃       数量       │                │                │      数量      │                │                ┃
┃年份              │                │                │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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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1609            │-               │1969            │491.5           │14.44           ┃
┠─────────┼────────┼────────┼────────┼────────┼────────┨
┃1951              │1648.5          │-               │1970            │911.5           │3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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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2129.5          │-               │1971            │984             │39.05           ┃
┠─────────┼────────┼────────┼────────┼────────┼────────┨
┃1953              │2844.5          │51.46           │1972            │1098.5          │30.87           ┃
┠─────────┼────────┼────────┼────────┼────────┼────────┨
┃1954              │3597            │108.77          │1973            │1075.5          │24.80           ┃
┠─────────┼────────┼────────┼────────┼────────┼────────┨
┃1955              │2987.5          │163.23          │1974            │1098            │32.32           ┃
┠─────────┼────────┼────────┼────────┼────────┼────────┨
┃1956              │2220            │119.36          │1975            │1235            │16.64           ┃
┠─────────┼────────┼────────┼────────┼────────┼────────┨
┃1957              │2310            │123.92          │1976            │986             │33.55           ┃
┠─────────┼────────┼────────┼────────┼────────┼────────┨
┃1958              │3447.5          │80.67           │1977            │1197            │27.86           ┃
┠─────────┼────────┼────────┼────────┼────────┼────────┨
┃1959              │3493.5          │58.29           │1978            │1152            │24.98           ┃
┠─────────┼────────┼────────┼────────┼────────┼────────┨
┃1960              │1799            │9.74            │1979            │896.5           │38.26           ┃
┠─────────┼────────┼────────┼────────┼────────┼────────┨
┃1961              │438             │9.26            │1980            │167.5           │170.29          ┃
┠─────────┼────────┼────────┼────────┼────────┼────────┨
┃1962              │584.5           │9.71            │1981            │1054            │129.04          ┃
┠─────────┼────────┼────────┼────────┼────────┼────────┨
┃1963              │1466            │8.81            │1982            │1660.5          │69.36           ┃
┠─────────┼────────┼────────┼────────┼────────┼────────┨
┃1964              │1580            │9.51            │1983            │4040.5          │118.95          ┃
┠─────────┼────────┼────────┼────────┼────────┼────────┨
┃1965              │490             │33.95           │1984            │9567            │1176.45         ┃
┠─────────┼────────┼────────┼────────┼────────┼────────┨
┃1966              │685             │16.82           │1985            │4029            │68.62           ┃
┠─────────┼────────┼────────┼────────┼────────┼────────┨
┃1967              │687.5           │8.54            │1986            │3531.4          │116.2           ┃
┠─────────┼────────┼────────┼────────┼────────┼────────┨
┃1968              │425.5           │22.46           │1987            │5249.5          │3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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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油销售  从1953年起,按照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对农村缺粮队、户实行救济性供应。农民每人年均口粮150公斤以下者为缺粮队。缺粮户供应办法是:以自救为主,国家救济为辅,群众如实汇报缺粮情况,民主评议确定供应数量,持证到指定粮站购买粮食。1958年后供应量逐渐增多。1979年后,除必顺安排的沉沙地口粮外,其余缺粮户不再供应,采取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借销和销售议价粮等方式解决。
    抗日战争时期,党、政、军人员由所在地供给,村干部持部队、机关所开据的用粮用柴欠条向财政科报销。县设支应局,一有所需,就发动群众募捐,强制地主、富农献粮。1949年,建立县粮库,专门供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1955年,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粮分等定量的供应办法,企业职工划分3类9等,居民分4个等级,食油凭证购买。1959年,对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进行调整,特重体力劳动者每月由22公斤改为28.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由22公斤改为2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由17.5公斤改为18.5公斤;脑力劳动者由15.5公斤改为16.25公斤;大中学生由17.5公斤改为18.5公斤;居民由17.5公斤改为18.5公斤;6~10周岁儿童由11公斤改为11.75公斤;3~6周岁儿童由4公斤改为4.5公斤。食油由基层供销社零售点负责供应。1960年,粮食月供应标准定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6公斤;脑力劳动者14.5公斤;大中学生16公斤;居民12.5公斤;不满10周岁儿童平均10.5公斤。1964年对团体、学校、城镇居民的食油供应按照实有人口每人每月0.25公斤;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2公斤。1971年,重新修定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标准,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0.25公斤供应。

    1955~1987年粮食销售情况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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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非农业销售  │农业销售      │      项目│非农业销售    │农业销售      ┃
┃    数量    │            │              │   数量   │              │              ┃
┃年份        │            │              │年份      │              │              ┃
┠──────┼──────┼───────┼─────┼───────┼───────┨
┃1955        │814         │1275          │1972      │487           │462           ┃
┠──────┼──────┼───────┼─────┼───────┼───────┨
┃1956        │707.5       │1478.5        │1973      │504           │552.5         ┃
┠──────┼──────┼───────┼─────┼───────┼───────┨
┃1957        │629.5       │1439.5        │1974      │570           │409.5         ┃
┠──────┼──────┼───────┼─────┼───────┼───────┨
┃1958        │630         │2265.5        │1975      │622           │284.5         ┃
┠──────┼──────┼───────┼─────┼───────┼───────┨
┃1959        │711         │1924          │1976      │710           │843.5         ┃
┠──────┼──────┼───────┼─────┼───────┼───────┨
┃1960        │503.5       │1990.5        │1977      │693.5         │810.5         ┃
┠──────┼──────┼───────┼─────┼───────┼───────┨
┃1961        │343.5       │2870.5        │1978      │525.5         │1803          ┃
┠──────┼──────┼───────┼─────┼───────┼───────┨
┃1962        │227         │1781.5        │1979      │613           │1513          ┃
┠──────┼──────┼───────┼─────┼───────┼───────┨
┃1963        │215.5       │2256.5        │1980      │779           │2928          ┃
┠──────┼──────┼───────┼─────┼───────┼───────┨
┃1964        │228         │2128.5        │1981      │737           │4366.5        ┃
┠──────┼──────┼───────┼─────┼───────┼───────┨
┃1965        │258.5       │2256          │1982      │738.5         │5422.5        ┃
┠──────┼──────┼───────┼─────┼───────┼───────┨
┃1966        │308         │2599          │1983      │861.5         │72036         ┃
┠──────┼──────┼───────┼─────┼───────┼───────┨
┃1967        │367         │1038          │1984      │929.5         │7545.5        ┃
┠──────┼──────┼───────┼─────┼───────┼───────┨
┃1968        │384.5       │1296          │1985      │931.5         │295.5         ┃
┠──────┼──────┼───────┼─────┼───────┼───────┨
┃1969        │418.5       │945           │1986      │1217          │225.5         ┃
┠──────┼──────┼───────┼─────┼───────┼───────┨
┃1970        │442.5       │288           │1987      │1070.3        │443.9         ┃
┠──────┼──────┼───────┼─────┼───────┼───────┨
┃1971        │479.5       │248           │          │              │              ┃
┗━━━━━━┷━━━━━━┷━━━━━━━┷━━━━━┷━━━━━━━┷━━━━━━━┛
    粮油议购议销  1962年9月,供销社到市场收购粮食,同时向已经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议购。1963年6月,粮油的议购议销业务改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和经营。1966年5~1976年10月,粮油集市贸易关闭,议购议销停止。1981年10月,成立粮油议价公司,专司粮油议购议销业务。

    1965~1987年粮油议购议销情况
    单位:万公斤
┏━━━━━━┯━━━━━━━━━━━━━┯━━━━━━━━━━━━━┯━━━━━━┯━━━━━━━━━━┯━━━━━━━━━━━┓
┃        项目│议购                      │议销                      │        项目│议购                │议销                  ┃
┃    数量    ├──────┬──────┼───────┬─────┤    数量    ├─────┬────┼─────┬─────┨
┃年度        │粮食        │油脂        │粮食          │油脂      │年度        │粮食      │油脂    │粮食      │油脂      ┃
┠──────┼──────┼──────┼───────┼─────┼──────┼─────┼────┼─────┼─────┨
┃1965        │107         │-           │563           │-         │1977        │-         │-       │10        │0.005     ┃
┠──────┼──────┼──────┼───────┼─────┼──────┼─────┼────┼─────┼─────┨
┃1966        │6.5         │2.225       │390           │0.945     │1978        │58.5      │0.02    │3.5       │0.025     ┃
┠──────┼──────┼──────┼───────┼─────┼──────┼─────┼────┼─────┼─────┨
┃1967        │6.5         │0.35        │88.5          │-         │1979        │488.5     │6.5     │32        │2.5       ┃
┠──────┼──────┼──────┼───────┼─────┼──────┼─────┼────┼─────┼─────┨
┃1968        │2           │0.02        │88.5          │1.36      │1980        │524.5     │1.95    │84        │1.18      ┃
┠──────┼──────┼──────┼───────┼─────┼──────┼─────┼────┼─────┼─────┨
┃1969        │3.5         │-           │35.5          │0.015     │1981        │1278.5    │6.32    │155       │9.43      ┃
┠──────┼──────┼──────┼───────┼─────┼──────┼─────┼────┼─────┼─────┨
┃1970        │6           │0.005       │12.5          │0.1       │1982        │1484.5    │3.98    │228       │8.865     ┃
┠──────┼──────┼──────┼───────┼─────┼──────┼─────┼────┼─────┼─────┨
┃1971        │2.5         │-           │6.5           │0.3       │1983        │1227      │-       │1192      │68.61     ┃
┠──────┼──────┼──────┼───────┼─────┼──────┼─────┼────┼─────┼─────┨
┃1972        │3           │0.03        │3.5           │0.355     │1984        │2793.5    │30.68   │3162      │2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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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5           │-           │1             │0.23      │1985        │524.5     │29.9    │397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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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0.5         │-           │14            │0.665     │1986        │1211.5    │-       │57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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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4.5         │-           │61.5          │0.48      │1987        │2319.3    │17.25   │2319      │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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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           │30            │0.69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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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