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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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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私人商业 清末前,境内私人商业较为发达,鸦片战争后一度萧条。清末城乡银钱、杂货、茶、酒、铁货等各业共有约4000人,多为农商兼营。销往到境外商品以粮食和草辫为大宗,外境销到本境的以棉花为大宗。原朝城县每年外境销到本境的有粮食20万石、酒5000余公斤、花生1.75万公斤、白布1万余丈、蜜蜡175公斤及棉花、铁器等,本境销往境外的有米麦2000余石、草辫2000余包、牛羊皮1000余张、花生5万公斤、丝10余捆、枣梨六七百包。原观城县草辫为出口大宗,登州、莱州商贾在城内设局四五家,每岁收买10余万公斤,行销外洋,另外还有草帽、烟丝、烟草等外销;外境货销行本境的有纸、火柴、煤油、药料等,多运自临清、东昌、济南以及禹州、辉县、祈州等处。前清盐务归官办,1913年改由鼎裕公司接办,始归商行。分销店原莘县有城关、燕店、河店、魏庄等12处,每年销11950担。
抗日战争时期,城镇商贸多被日伪控制。对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和包围,粮食、食盐不准向根据地流通。同时利用奸商使用伪钞套购根据地的粮食、棉布及其他军需民用品,并向根据地抛销烟酒、香粉、丝织品等奢移品换取金银。
在抗日根据地,党和民主政府对敌开展了经济斗争。莘、观、朝各县先后建有贸易局(后改为工商局),制定有关保护私人商业的经济政策,发展贸易,活跃市场,禁止粮、棉、布、油等出境和烟、酒、化妆品、迷信品等进入境内。同时采取免税奖励办法,组织商人把根据地不需要的商品如猪毛、猪鬃等运到敌占区,换回根据地急需的物资如油墨、蜡纸、电池、通讯和印刷器材等。用让利方法,利用私商为根据地购买运回军用物资。张鲁和王奉等地的私人商业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发展。张鲁集10天4个集,有花生油料行、粮食行、牲畜行、棉花棉布行等。1944年县境内解放后,私人商业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恢复和发展,集贸市场活跃。1949年,有私营商业户约2000家,从业人员3000多人。
建国后私人商业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对私营工商业鼓励和保护,私营商业得到较快发展。一些不法商贩,或囤积聚奇、哄抬物价,或唯利是图、偷税漏税,或腐蚀国家干部、互相勾结,扰乱市场和经济秩序。1952年开展反行销、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击了不法商人,维护了市场秩序。1953~1954年开展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动员群众开展反对投机奸商运动,各区召开公审奸商大会13次,检举奸商290人,逮捕60人,289名奸商坦白悔过。1955年11月,掀起对私营工商业改造高潮。1956年初有私营商业3149户,4321人,接受改造的2820户,3169人,直接过渡为供销商业的2138户,合作商店8个,代购代销店674户;清户核资2537户;人员安排2678户,3057人。1957年6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部完成。1958年初,私营商业大部分直接转入国营,集市贸易一度取消。1958年8月,集市贸易、私营商业有所恢复。1961年后,国营、集体、个体3个流通渠道并行,私营商业发展较快。文化大革命期间,私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批判,农村商贩大部弃商归农,集市或撤或并,各地统一集日,市场一度萧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商业迅速发展,1980年个体工商户由1978年的406户发展到3377户。1983年个体商业发展到4005户、4743人;饮食业1385户,2149人。至1987年,个体商业、饮食业的户数、从业人数相对稳定。个体商业进货渠道多,经营方法灵活,价钱随行就市,服务热情周到。同时,一些不法商户唯利是图,掺假使杂,缺斤短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随着工商联、个体劳协等组织的建立,工商、物价、计量、税务等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法制、道德教育的普及以及各种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体商业不断得到整顿,1987年个体有证商业零售额1593万元(其中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1400万元,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193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13907万元的11.4%多;个体有证饮食业零售额680万元,占饮食业零售总额1165万元的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