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依照聊城专署《关于确定林权造林开荒的通令》精神,明确国有和农民个体所有制林、地权属,对国有和私有林木、沙荒造林地发给林权、地权所有证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1958年,林木被伐被毁,生态环境遭受破坏。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要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严禁破坏》的布告。1963年,开展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林木管理走向正常。“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木管理秩序被打乱,林木受到破坏。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保护林木所有制,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林木破坏现象受到制止。1980年,县公安局、林业局在马西林场和十八里铺林场分别设立林业派出所,加强两场的护林工作。1981年县委、县革委提出《关于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意见》,批转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滥伐、盗伐林木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和县林业局《关于大王寨公社三个大队林木确权发证情况的报告》,随后全县颁发了“林权证”。1982~1983年,县委、县政府相继制订《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几项试行规定》,实行“树随地走,谁栽谁有”政策。1986年县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滥砍乱伐,保护林木的布告》。1987年3月,县公证处会同古云镇政府和2606项目办公室,对树木承包合同进行法律公证。同时,县林业局成立林政股,先后对单庙乡小姜庄、古城镇岔楼等单位的毁林案件进行查处,并在全县开展育林金征收工作。1987年5月,县委、县政府在张鲁镇北庄村召开打击毁林犯罪现场会,镇慑不法分子,宣传林业政策。
第一节 林政管理
1951年,依照聊城专署《关于确定林权造林开荒的通令》精神,明确国有和农民个体所有制林、地权属,对国有和私有林木、沙荒造林地发给林权、地权所有证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1958年,林木被伐被毁,生态环境遭受破坏。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要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严禁破坏》的布告。1963年,开展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林木管理走向正常。“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木管理秩序被打乱,林木受到破坏。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保护林木所有制,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林木破坏现象受到制止。1980年,县公安局、林业局在马西林场和十八里铺林场分别设立林业派出所,加强两场的护林工作。1981年县委、县革委提出《关于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意见》,批转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滥伐、盗伐林木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和县林业局《关于大王寨公社三个大队林木确权发证情况的报告》,随后全县颁发了“林权证”。1982~1983年,县委、县政府相继制订《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几项试行规定》,实行“树随地走,谁栽谁有”政策。1986年县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滥砍乱伐,保护林木的布告》。1987年3月,县公证处会同古云镇政府和2606项目办公室,对树木承包合同进行法律公证。同时,县林业局成立林政股,先后对单庙乡小姜庄、古城镇岔楼等单位的毁林案件进行查处,并在全县开展育林金征收工作。1987年5月,县委、县政府在张鲁镇北庄村召开打击毁林犯罪现场会,镇慑不法分子,宣传林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