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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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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
建国前,庭院。隙地及村庄附近林木由所有者自行管理,公路、河道及其他公有树木由所在村庄负责管护,富家大族之坟地林木多雇有专人看管。建国后,逐步加强对林木的保护工作。1961年,本县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开始对县内林木的普查。1964年,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划清林木权属,落实林业政策,使全县林木保护工作走上了正规。各社、队均确定专、兼职护林员,负责集体所有树木的管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木保护工作一度受到破坏。70年代初期以后,重新得到重视和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贯彻,大力开展了林木保护、护树爱树宣传工作。1980年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保护林木坚决制止滥砍林木的通告》。1981年8月,县委、县政府又联合下达《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几项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布置和要求,各地均层层制订《护林公约》,并加强了专兼职护林队伍的建设。1987年底,全县计有护林专业队210个,护林员766人。
病虫害防治
县内林木主要病虫害有榆兰金花虫、榆木蠹蛾、杨天社蛾、杨黄卷叶螟、杨金花虫、杨透翅蛾、青杨枝天牛、桑天牛、杨溃疡病、杨根癌病、泡桐丛枝病、大袋蛾、枣虱子(又称枣龟蜡介)、枣步曲、苹果红蜘蛛、梨食心虫、球坚介壳虫、顶稍卷叶蛾、梨黑星病、炭疽病等,其中尤以杨天社蛾、榆兰金花虫、枣虱子、山楂红蜘蛛、泡桐丛枝病发生面积最大,对林木危害较严重。
建国前至建国初,重点对少数虫害(如枣步曲等)进行人工除治。50年代中期后,注意了外地引进苗木的检疫工作,同时开始在小范围内(国营场圃及果园等)用“DDT”、“六六六”等化学药物灭虫。60年代中期,开始用有机磷药物除治多种病虫害。70年代中期后,又逐步加强了生物防治措施,但防治范围仍多局限于国营林场、苗圃及集体果园等,大面积林木的主要病虫害(如榆兰金花虫、枣虱子、杨天社蛾。泡桐丛枝病等)连年大面积发生,迄今未得到有效控制,严重影响了林木的生长发育和果品的产量、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