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土地改革前,土地多数为地主、富农占有。1934年,全县计有半自耕农5000户,占当时全部农户的13.8%;佃农4000户,占11%;雇农1000户,占2.8%。占耕地百亩以上的地主共914户,而不足10亩地的农户多达21082户。地主不参加生产劳动,靠剥削贫雇农生活。其剥削方式,一是雇工剥削,雇用长工、短工,其中长工工资多以粮米支付,每人每年3至5石(每石300市斤)不等;二是地租剥削。据《民国三十二年全省各县纳租制度之分布》记载,本县纳租形式有钱租、谷租和分成租三种。其中钱租占11.2%,谷租占59.5%,分成租占29.3%。在所有出租土地中,直接租佃的占80%,转租(即承租地主土地,再转租给他人渔利)占20%。三是放债剥削,即将钱、粮借贷给贫民,获取高额利息。
1946年夏,本县在“增资增佃”、“减租减息”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同时动员富裕中农献田。把没收、献出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石门宋乡前金海村土改前夕共有108户,474人,耕地1680亩,人均3.54亩。其中,富农2户,9人,占有土地99亩,人均11亩;贫农58户,261人,占有耕地511亩,人均1.95亩。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富农土地75亩,动员富裕中农献田110亩,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改基本结束时,全村贫农共占有土地696亩,人均2.7亩;中农共占地960亩,人均4.7亩;富农占地24亩,人均2.6亩。
1947年6月,全县开展“土改复查”工作。复查的重点是清理浮财和解决落后村的问题,进一步平均土地。经土改复查,广大贫农在分得土地的基础上,又分得了部分房屋、牲畜和衣物,全县90%的农民获得了利益,但各地均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偏激现象,侵犯了部分中农的利益,甚至随意将地主、富农处死等。石门宋乡商坑村土改前夕共有98户,489人,耕地987.8亩,人均2.02亩。其中地主7户,47人,占地202亩,人均4.3亩,饲养大牲畜10头;富农2户,15人,占地63亩,人均4.2亩,饲养大牲畜3头;富裕中农9户,49人,占地160.8亩,人均3.3亩,饲养大牲畜8头;中农35户,163人,占地307亩,人均1.88亩,共饲养大牲畜13头;贫农45户,215人,占地255亩,人均1.19亩,共饲养大牲畜9头。土改复查后,全村共102户,469人,耕地980.5亩,人均2.09亩。其中地主7户,28人,占地15亩,人均0.54亩;富农2户,10人,占地21亩,人均2.1亩;富裕中农9户,46人,占地111.8亩,人均2.43亩,饲养大牲畜7头;中农35户,159人,占地357.9亩,人均2.25亩,饲养大牲畜14头;贫农45户,218人,占地457.8亩,人均2.1亩,饲养大牲畜17头;赤贫4户,8人,占地17亩,人均2.1亩。
1947年9月,全县土改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完成了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1948年3月,全县开始贯彻《土地法大纲》,从法律上确认了翻身农民的土地及财产所有权。同年6月,全县又贯彻了上级土改“纠偏”精神,对错斗中农进行了必要的补偿,并对地主、富农进行了安置。
第一节 土地改革
1947年土地改革前,土地多数为地主、富农占有。1934年,全县计有半自耕农5000户,占当时全部农户的13.8%;佃农4000户,占11%;雇农1000户,占2.8%。占耕地百亩以上的地主共914户,而不足10亩地的农户多达21082户。地主不参加生产劳动,靠剥削贫雇农生活。其剥削方式,一是雇工剥削,雇用长工、短工,其中长工工资多以粮米支付,每人每年3至5石(每石300市斤)不等;二是地租剥削。据《民国三十二年全省各县纳租制度之分布》记载,本县纳租形式有钱租、谷租和分成租三种。其中钱租占11.2%,谷租占59.5%,分成租占29.3%。在所有出租土地中,直接租佃的占80%,转租(即承租地主土地,再转租给他人渔利)占20%。三是放债剥削,即将钱、粮借贷给贫民,获取高额利息。
1946年夏,本县在“增资增佃”、“减租减息”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同时动员富裕中农献田。把没收、献出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石门宋乡前金海村土改前夕共有108户,474人,耕地1680亩,人均3.54亩。其中,富农2户,9人,占有土地99亩,人均11亩;贫农58户,261人,占有耕地511亩,人均1.95亩。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富农土地75亩,动员富裕中农献田110亩,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改基本结束时,全村贫农共占有土地696亩,人均2.7亩;中农共占地960亩,人均4.7亩;富农占地24亩,人均2.6亩。
1947年6月,全县开展“土改复查”工作。复查的重点是清理浮财和解决落后村的问题,进一步平均土地。经土改复查,广大贫农在分得土地的基础上,又分得了部分房屋、牲畜和衣物,全县90%的农民获得了利益,但各地均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偏激现象,侵犯了部分中农的利益,甚至随意将地主、富农处死等。石门宋乡商坑村土改前夕共有98户,489人,耕地987.8亩,人均2.02亩。其中地主7户,47人,占地202亩,人均4.3亩,饲养大牲畜10头;富农2户,15人,占地63亩,人均4.2亩,饲养大牲畜3头;富裕中农9户,49人,占地160.8亩,人均3.3亩,饲养大牲畜8头;中农35户,163人,占地307亩,人均1.88亩,共饲养大牲畜13头;贫农45户,215人,占地255亩,人均1.19亩,共饲养大牲畜9头。土改复查后,全村共102户,469人,耕地980.5亩,人均2.09亩。其中地主7户,28人,占地15亩,人均0.54亩;富农2户,10人,占地21亩,人均2.1亩;富裕中农9户,46人,占地111.8亩,人均2.43亩,饲养大牲畜7头;中农35户,159人,占地357.9亩,人均2.25亩,饲养大牲畜14头;贫农45户,218人,占地457.8亩,人均2.1亩,饲养大牲畜17头;赤贫4户,8人,占地17亩,人均2.1亩。
1947年9月,全县土改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完成了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1948年3月,全县开始贯彻《土地法大纲》,从法律上确认了翻身农民的土地及财产所有权。同年6月,全县又贯彻了上级土改“纠偏”精神,对错斗中农进行了必要的补偿,并对地主、富农进行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