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庆
民间传统喜庆有“吃面”、祝寿等。婴孩出生后,即向亲朋故旧“报喜”。至约定日期(一般为孩子出生的9天或12天),亲友携带鸡蛋、红糖、挂面及小儿衣料等物登门致贺,俗称“吃喜面”。主家以挂面、酒席款待,并于收受部分礼物后押回少许钱币及染成红色的熟鸡蛋等物,以示吉祥与回敬。亲友如欲看视婴儿,需准备一定数量的“看钱”。其多寡因关系亲疏及各人经济条件而异。此俗至今城乡仍沿袭不衰,以添第一个孩子时最为隆重。
老人年过六旬之后,每逢其诞辰,晚辈及亲友多备寿礼为之祝寿,农村中俗称“过生日”。届时请老人食“寿面”、喝“寿酒”、吃“寿糕”。旧时晚辈必须依次行叩首大礼,并祝以“健康长寿”等吉祥语。“祝寿”完毕,即安排酒席款待与贺亲友。今城乡犹有此俗,一般以“整寿”(如七十、八十大寿)较为隆重。
娱乐
境内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有踩高跷、耍龙灯、挽旱船、舞狮子、跑竹马等。部分村镇并有地方戏曲爱好者自发组成的“戏班子”,农闲时节请“教师”指导排练,春节期间在本村或应邀到其他村镇演出。经常搬演的剧目有《三娘教子》、《三哭殿》、《狸猫换太子》、《铡美案》等。剧种以“红笛”(河北梆子)“大梆子”(山东梆子)居多。
解放初期,各村、镇多组织起了秧歌队,遇有联欢或庆祝活动,载歌载舞,热闹非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踩高跷、舞狮子等民间娱乐活动被视为“四旧”而严加禁止。城乡不同形式的“宣传队”极多,学唱“样板戏”之外,也配合当时的政治宣传,演出一些其他文艺节目。进入80年代以来,耍龙灯、跑竹马、踩高跷等传统娱乐活动又逐渐兴起。
旧时本县居民爱看、爱唱“红笛”戏(即河北梆子),称之为“大戏”。现在普遍爱好豫剧,并喜看电影、电视。其他民间娱乐活动尚有看“鼓吹”(民间乐班)、听说书(大鼓书及河南坠子)、讲故事、下象棋等。
婚事
建国前男女婚姻讲究“门当户对”,缔结婚约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经媒人说合,双方父母在对彼方之年貌、人品及家庭财产情况探听了解后,认为基本可以,即行“允婚”。允婚时必男家先允,女方后允,俗谓“羞男不羞女”。“允婚”后即委托媒人传换“小启”(俗称换“小字”),载明属相年庚及生辰日月。双方求人(多为算命先生)“合八字”,若无冲犯及相克之处,再择吉日交换正式婚约,称“大启”。男方向女方赠送衣料、首饰,女方接受后则回敬以文房四宝或其他物品。结婚日期由男家择定,并提前数月通知女方。女方置办衣物、首饰、家具、被褥等,统称为嫁妆。亲友赠送衣料、首饰及其他结婚用品助妆,俗称“添箱”。嫁妆优劣多寡,各视家庭经济条件而异,但量少而质劣者必受世俗讪笑,故贫寒拮据之家,多有为此而多方借贷或变卖家产者。所有嫁妆必于婚期前一二日送至夫家,夫家封喜礼“谢妆”。
结婚时男称娶媳妇,女称出门子。一般由男方备官轿彩轿各一乘,并携带酒坛、盒礼等,鼓乐、执事前导,去女家“迎亲”。新郎拜见岳父、岳母,例行“谢亲”等礼。女家准备妥贴后即打发新娘上轿,俗称“发轿”。“迎亲”归来时男乘官轿,女乘彩轿,宾客(一般为女方之兄嫂等)坐车随送。新娘拜别父母上轿离家时必洒泪而泣,以示依恋。升轿后脚下多踩以枣糕,意取“步步登高”。至夫家门首,即有人点燃草束绕新娘所乘彩轿一周,称之为“燎轿”,以驱除邪气与不祥。然后于鼓乐及鞭炮声中,由女傧相搀扶新娘下轿,同新郎至中庭香案前行“拜天地”、“拜高堂”(男方之父母)、夫妻对拜等礼,再由傧相引入洞房“合卺”(吃交杯酒),并例行“填枕”等仪式。新娘下轿之后,须以面帘遮面,入洞房后由新郎代为除去,夫妻始得互相视面。婚礼毕后,男家设宴款待送娶人及其他亲友。
婚后第三日,新郎随新娘回岳家“认亲”。女家设酒宴款待,俗称请新婿。新娘回夫家后拜见公婆及族中诸长辈,并祭告于祖祠或先人坟所,然后下厨房执炊,以尽“妇道”。至第六日,男家复设宴“会亲家”,同时宴请与贺诸亲友。
旧时男子可以一夫多妻,除“正配”而外,其他均称为妾,纳妾者多为富户豪绅。娶妾时仪式比较简单。一些穷苦人家,订婚后即将年幼之女儿送由婆家抚养,称童养媳,俗称团圆媳妇。待其成年后补办婚礼,称为“圆房”。未婚青年男女死后,亦有的经人摄合将尸骨并葬一处,配成冥婚,俗谓之结鬼亲。赤贫者无力娶妻,亦有入赘于女家成婚者,俗谓之倒插门,婚礼由女家操办,成婚后男子改随女家姓氏,并有权承继岳家一部分或全部财产。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并实行后,一夫多妻、童养媳、“冥婚”等婚俗被彻底禁绝。男女婚事由双方自主,旧的结婚礼仪逐渐废除。男女青年至结婚年龄,一般由熟悉双方情况的人从中介绍,双方经侧面了解大体认可,即由介绍人安排“见面”,俗谓之相亲。经一两次甚至长期接触,双方同意,即行订婚。订婚时男女双方互赠纪念品,拍照订婚像,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多参加,由男方备酒席聚谈叙亲。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再由双方商定日期举行婚礼。城镇、机关青年多选“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旅行结婚,农村青年婚礼多安排在农历春节前二、四、六等双日举行。届时女家先将衣物、被褥、家具等结婚用品送至男家,然后新娘由兄嫂或其他族亲陪同,坐拖拉机或乘汽车去男家与新郎举行婚礼。婚礼的一般程序是:鸣放鞭炮;向领袖致敬(“文革”期间盛行);向主婚人(一般为男方父母)致敬;夫妻相互致礼并交换纪念品;主婚、证婚人(一般为介绍人)讲话。此外尚有新人介绍恋爱经过,撒喜糖等,县内各地不尽相同。婚礼毕后,男方设宴款待女方来宾及其他亲友。“请新婿”、“会亲家”多在春节后进行。
六十年代中、后期,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之风渐起,近年来大盛。有“换手绢”、“见面礼”、“衣服钱”、“家具钱”等名目。其数额少者数百,多则数千,且多数要求男方婚前盖好新房。不甚宽裕之家,往往因此而负债累累。不少人举办婚礼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摆宴席,广请宾客,浪费亦颇惊人。
建国后,党和政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男方可以不改变姓名,其政治权力和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但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女娶男”的风气仍未形成。
70年代初期开始,农村青年中结“对换亲”者增多。男青年家庭经济条件或本人条件较差,年龄较大而迟迟找不到对象者,家有已成年而未婚的姐姐或妹妹,多由人物色类似情况者交换成婚。两家直接交换者称两换,三家转换者称三换。此种婚俗破坏了青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往往造成婚姻悲剧和难以调和的家庭矛盾,而受害者又多为女青年。
进入80年代以来,买卖婚姻又有所抬头。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种种卑劣手段,从四川、云南等地引诱拐骗青年妇女来本地,以每名数千元之高价出售。农村中大龄而未婚之男青年多买而为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同居。被拐卖的妇女人身自由受到男家限制,不同程度地受到虐待和摧残。近年经严厉打击,以拐卖妇女为业的“人贩子”已基本绝迹,多数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籍,部分自愿留本地与男方共同生活的也都补办了结婚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前,本境青年男女早婚现象较为普遍,富家子弟多有十几岁甚至八九岁即成婚娶妻者。女子的结婚年龄多在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之间,有的童养媳十二三岁即被迫“圆房”成婚。若女子年过二十岁尚未出嫁,则被讥为“老姑娘”而遭耻笑。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早婚现象基本禁绝。60年代后期,党和政府提倡和鼓励晚婚,并规定了相应的晚婚年龄。青年男女的结婚年龄一般在二十二三岁至二十五六岁之间。进入80年代以来,农村青年中早婚现象又有所回潮。
第二节 婚事喜庆
喜庆
民间传统喜庆有“吃面”、祝寿等。婴孩出生后,即向亲朋故旧“报喜”。至约定日期(一般为孩子出生的9天或12天),亲友携带鸡蛋、红糖、挂面及小儿衣料等物登门致贺,俗称“吃喜面”。主家以挂面、酒席款待,并于收受部分礼物后押回少许钱币及染成红色的熟鸡蛋等物,以示吉祥与回敬。亲友如欲看视婴儿,需准备一定数量的“看钱”。其多寡因关系亲疏及各人经济条件而异。此俗至今城乡仍沿袭不衰,以添第一个孩子时最为隆重。
老人年过六旬之后,每逢其诞辰,晚辈及亲友多备寿礼为之祝寿,农村中俗称“过生日”。届时请老人食“寿面”、喝“寿酒”、吃“寿糕”。旧时晚辈必须依次行叩首大礼,并祝以“健康长寿”等吉祥语。“祝寿”完毕,即安排酒席款待与贺亲友。今城乡犹有此俗,一般以“整寿”(如七十、八十大寿)较为隆重。
娱乐
境内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有踩高跷、耍龙灯、挽旱船、舞狮子、跑竹马等。部分村镇并有地方戏曲爱好者自发组成的“戏班子”,农闲时节请“教师”指导排练,春节期间在本村或应邀到其他村镇演出。经常搬演的剧目有《三娘教子》、《三哭殿》、《狸猫换太子》、《铡美案》等。剧种以“红笛”(河北梆子)“大梆子”(山东梆子)居多。
解放初期,各村、镇多组织起了秧歌队,遇有联欢或庆祝活动,载歌载舞,热闹非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踩高跷、舞狮子等民间娱乐活动被视为“四旧”而严加禁止。城乡不同形式的“宣传队”极多,学唱“样板戏”之外,也配合当时的政治宣传,演出一些其他文艺节目。进入80年代以来,耍龙灯、跑竹马、踩高跷等传统娱乐活动又逐渐兴起。
旧时本县居民爱看、爱唱“红笛”戏(即河北梆子),称之为“大戏”。现在普遍爱好豫剧,并喜看电影、电视。其他民间娱乐活动尚有看“鼓吹”(民间乐班)、听说书(大鼓书及河南坠子)、讲故事、下象棋等。
婚事
建国前男女婚姻讲究“门当户对”,缔结婚约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经媒人说合,双方父母在对彼方之年貌、人品及家庭财产情况探听了解后,认为基本可以,即行“允婚”。允婚时必男家先允,女方后允,俗谓“羞男不羞女”。“允婚”后即委托媒人传换“小启”(俗称换“小字”),载明属相年庚及生辰日月。双方求人(多为算命先生)“合八字”,若无冲犯及相克之处,再择吉日交换正式婚约,称“大启”。男方向女方赠送衣料、首饰,女方接受后则回敬以文房四宝或其他物品。结婚日期由男家择定,并提前数月通知女方。女方置办衣物、首饰、家具、被褥等,统称为嫁妆。亲友赠送衣料、首饰及其他结婚用品助妆,俗称“添箱”。嫁妆优劣多寡,各视家庭经济条件而异,但量少而质劣者必受世俗讪笑,故贫寒拮据之家,多有为此而多方借贷或变卖家产者。所有嫁妆必于婚期前一二日送至夫家,夫家封喜礼“谢妆”。
结婚时男称娶媳妇,女称出门子。一般由男方备官轿彩轿各一乘,并携带酒坛、盒礼等,鼓乐、执事前导,去女家“迎亲”。新郎拜见岳父、岳母,例行“谢亲”等礼。女家准备妥贴后即打发新娘上轿,俗称“发轿”。“迎亲”归来时男乘官轿,女乘彩轿,宾客(一般为女方之兄嫂等)坐车随送。新娘拜别父母上轿离家时必洒泪而泣,以示依恋。升轿后脚下多踩以枣糕,意取“步步登高”。至夫家门首,即有人点燃草束绕新娘所乘彩轿一周,称之为“燎轿”,以驱除邪气与不祥。然后于鼓乐及鞭炮声中,由女傧相搀扶新娘下轿,同新郎至中庭香案前行“拜天地”、“拜高堂”(男方之父母)、夫妻对拜等礼,再由傧相引入洞房“合卺”(吃交杯酒),并例行“填枕”等仪式。新娘下轿之后,须以面帘遮面,入洞房后由新郎代为除去,夫妻始得互相视面。婚礼毕后,男家设宴款待送娶人及其他亲友。
婚后第三日,新郎随新娘回岳家“认亲”。女家设酒宴款待,俗称请新婿。新娘回夫家后拜见公婆及族中诸长辈,并祭告于祖祠或先人坟所,然后下厨房执炊,以尽“妇道”。至第六日,男家复设宴“会亲家”,同时宴请与贺诸亲友。
旧时男子可以一夫多妻,除“正配”而外,其他均称为妾,纳妾者多为富户豪绅。娶妾时仪式比较简单。一些穷苦人家,订婚后即将年幼之女儿送由婆家抚养,称童养媳,俗称团圆媳妇。待其成年后补办婚礼,称为“圆房”。未婚青年男女死后,亦有的经人摄合将尸骨并葬一处,配成冥婚,俗谓之结鬼亲。赤贫者无力娶妻,亦有入赘于女家成婚者,俗谓之倒插门,婚礼由女家操办,成婚后男子改随女家姓氏,并有权承继岳家一部分或全部财产。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并实行后,一夫多妻、童养媳、“冥婚”等婚俗被彻底禁绝。男女婚事由双方自主,旧的结婚礼仪逐渐废除。男女青年至结婚年龄,一般由熟悉双方情况的人从中介绍,双方经侧面了解大体认可,即由介绍人安排“见面”,俗谓之相亲。经一两次甚至长期接触,双方同意,即行订婚。订婚时男女双方互赠纪念品,拍照订婚像,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多参加,由男方备酒席聚谈叙亲。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再由双方商定日期举行婚礼。城镇、机关青年多选“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旅行结婚,农村青年婚礼多安排在农历春节前二、四、六等双日举行。届时女家先将衣物、被褥、家具等结婚用品送至男家,然后新娘由兄嫂或其他族亲陪同,坐拖拉机或乘汽车去男家与新郎举行婚礼。婚礼的一般程序是:鸣放鞭炮;向领袖致敬(“文革”期间盛行);向主婚人(一般为男方父母)致敬;夫妻相互致礼并交换纪念品;主婚、证婚人(一般为介绍人)讲话。此外尚有新人介绍恋爱经过,撒喜糖等,县内各地不尽相同。婚礼毕后,男方设宴款待女方来宾及其他亲友。“请新婿”、“会亲家”多在春节后进行。
六十年代中、后期,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之风渐起,近年来大盛。有“换手绢”、“见面礼”、“衣服钱”、“家具钱”等名目。其数额少者数百,多则数千,且多数要求男方婚前盖好新房。不甚宽裕之家,往往因此而负债累累。不少人举办婚礼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摆宴席,广请宾客,浪费亦颇惊人。
建国后,党和政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男方可以不改变姓名,其政治权力和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但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女娶男”的风气仍未形成。
70年代初期开始,农村青年中结“对换亲”者增多。男青年家庭经济条件或本人条件较差,年龄较大而迟迟找不到对象者,家有已成年而未婚的姐姐或妹妹,多由人物色类似情况者交换成婚。两家直接交换者称两换,三家转换者称三换。此种婚俗破坏了青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往往造成婚姻悲剧和难以调和的家庭矛盾,而受害者又多为女青年。
进入80年代以来,买卖婚姻又有所抬头。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种种卑劣手段,从四川、云南等地引诱拐骗青年妇女来本地,以每名数千元之高价出售。农村中大龄而未婚之男青年多买而为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同居。被拐卖的妇女人身自由受到男家限制,不同程度地受到虐待和摧残。近年经严厉打击,以拐卖妇女为业的“人贩子”已基本绝迹,多数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籍,部分自愿留本地与男方共同生活的也都补办了结婚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前,本境青年男女早婚现象较为普遍,富家子弟多有十几岁甚至八九岁即成婚娶妻者。女子的结婚年龄多在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之间,有的童养媳十二三岁即被迫“圆房”成婚。若女子年过二十岁尚未出嫁,则被讥为“老姑娘”而遭耻笑。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早婚现象基本禁绝。60年代后期,党和政府提倡和鼓励晚婚,并规定了相应的晚婚年龄。青年男女的结婚年龄一般在二十二三岁至二十五六岁之间。进入80年代以来,农村青年中早婚现象又有所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