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八节 婚姻登记 资料库:阳谷县情地资料库 章节:阳谷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article/4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article/4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旧时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富有者一夫多妻,丧偶妇女再嫁备受歧视,男女自由恋爱、结合被视为“大逆不道、败坏门风”。当夫妻感情破裂时,男方只凭一纸休书即可将女方遗弃,女方主动要求离异则会受到种种责难。旧的婚姻制度酿成的家庭悲剧极多。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各持本单位介绍信,于规定时间向县、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男女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符合规定的结婚年龄和一夫一妻制,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和不宜结婚的疾病,无有父母和其他人包办、强制因素和买卖现象,即准于结婚,并发给结婚证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证书的男女双方即为合法夫妇。对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一般由有关管理人员审查其离婚理由是否充实、正当,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即介绍到人民法院处理。经人民法院判离或调处离婚的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亦可另行办理复婚手续。
    1950年,阳谷县民政部门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920对,批准离婚四对。1987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3799对,离婚36对,复婚16对。

    阳谷县婚姻登记统计表 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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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结婚    │离婚    │复婚      │年度      │结婚    │离婚    │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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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2920    │4       │          │1969      │4830    │1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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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950    │6       │          │1970      │4890    │1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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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3440    │11      │          │1971      │5040    │1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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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4014    │15      │2         │1972      │5170    │1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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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4230    │17      │4         │1973      │5350    │1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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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4850    │18      │3         │1974      │5410    │1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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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4930    │14      │5         │1975      │5500    │1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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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4970    │12      │6         │1976      │5550    │16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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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4280    │16      │4         │1977      │5630    │18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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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3760    │18      │3         │1978      │5690    │1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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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3670    │19      │2         │1979      │5710    │2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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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3710    │20      │4         │1980      │5940    │1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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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4050    │18      │6         │1981      │6356    │1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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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4070    │16      │7         │1982      │5364    │1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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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4090    │15      │8         │1983      │5884    │1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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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4120    │16      │6         │1984      │5037    │13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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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4350    │14      │7         │1985      │5980    │15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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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4470    │12      │5         │1986      │3169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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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4570    │11      │9         │1987      │3799    │36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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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