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晚婚晚育 资料库:阳谷县情地资料库 章节:阳谷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article/4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3/section/1/article/4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青年男女早婚早育现象相当普遍。女子结婚年龄一般为十六七岁,十七八岁即生第一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早婚、早育现象基本得到控制。 60年代初期,开始提倡晚婚晚育,但仅限于一般性的号召,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展开,经全面发动和教育,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主动推迟婚期。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县1979年初婚的2786人中,达到或超过规定晚婚年龄的共2175人,晚婚率为78.1%。 198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县委、县政府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或3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当年全县初婚的4532人中,达到或超过规定晚婚年龄的共3444人,晚婚率为76%。 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县已婚育龄妇女1981年生育第一胎的共4777人,其中25岁以上的2949人,晚育率为61.7%。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日益完善和广大青年思想认识水平的提高,晚婚晚育已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1987年全县初婚的4426人中,达到或超过晚婚年龄的共3131人,晚婚率为70.8%。 晚婚情况一览表 ┏━━━━━━━┯━━━━━━━━┯━━━━━━━┯━━━━━━━┓ ┃年度 │初婚人数 │晚婚人数 │晚婚率 ┃ ┠───────┼────────┼───────┼───────┨ ┃1978 │2900 │2786 │96.1% ┃ ┠───────┼────────┼───────┼───────┨ ┃1979 │2786 │2175 │78.1% ┃ ┠───────┼────────┼───────┼───────┨ ┃1980 │3325 │3093 │93.0% ┃ ┠───────┼────────┼───────┼───────┨ ┃1981 │5107 │2864 │56.1% ┃ ┠───────┼────────┼───────┼───────┨ ┃1982 │4166 │2804 │67.3% ┃ ┠───────┼────────┼───────┼───────┨ ┃1983 │4532 │3444 │76.0% ┃ ┠───────┼────────┼───────┼───────┨ ┃1984 │5112 │3316 │64.9% ┃ ┠───────┼────────┼───────┼───────┨ ┃1985 │3151 │2675 │84.9% ┃ ┠───────┼────────┼───────┼───────┨ ┃1986 │3404 │2335 │68.7% ┃ ┠───────┼────────┼───────┼───────┨ ┃1987 │4426 │3131 │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