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人民军队复员退伍人员由区、乡、村三级行政机构负责安置。1950年县设安置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后又改为安置办公室,由县民政局领导。
1952年5月至1955年5月,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487名,其中班以上干部929名,党员717名,团员163名,三等以上荣誉军人319名。全部人员中,自愿参加革命军队的997名,起义后入伍的490名。根据党的安置原则和本人具体情况,共安置高初级小学教师18人,脱产干部47人,乡、村干部363人,临时就业42人。全县先后为329名确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安置房屋446间,宅基地21亩,耕地109亩,提供红砖24万块,檩条769根,补助款6789元,发放生产生活补助费455930元(当时货币)。复员军人回乡时,各区、乡、村均召开大会欢迎,回乡后可享受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1958年以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一直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1968年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退役军人14931人,其中就业2100人,回乡12831人。
1980年至1987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4人,其中安排在县城8人,农村6人。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前,人民军队复员退伍人员由区、乡、村三级行政机构负责安置。1950年县设安置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后又改为安置办公室,由县民政局领导。
1952年5月至1955年5月,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487名,其中班以上干部929名,党员717名,团员163名,三等以上荣誉军人319名。全部人员中,自愿参加革命军队的997名,起义后入伍的490名。根据党的安置原则和本人具体情况,共安置高初级小学教师18人,脱产干部47人,乡、村干部363人,临时就业42人。全县先后为329名确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安置房屋446间,宅基地21亩,耕地109亩,提供红砖24万块,檩条769根,补助款6789元,发放生产生活补助费455930元(当时货币)。复员军人回乡时,各区、乡、村均召开大会欢迎,回乡后可享受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1958年以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一直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1968年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退役军人14931人,其中就业2100人,回乡12831人。
1980年至1987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4人,其中安排在县城8人,农村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