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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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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春,开始提倡节制生育,但仅限于一般性的宣传与号召,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
1973年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后,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贯彻“晚、稀、少”的原则,明确规定“一对夫妻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并采取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施行节育手术,给受术者以假期和生活照顾等鼓励性措施。
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阳谷县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阶段。1982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先后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等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制订了照顾二胎生育的“十六条”和农村独女户实行“间隔式”生育二胎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保证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共阳谷县委、阳谷县人民政府也先后下达了阳发〔1982〕22号、〔1983〕53号、〔1984〕45号、〔1986〕75号、〔1987〕67号、68号等文件,对计划生育工作做了比较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实行优待;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和未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进行政治、经济制裁;提倡晚婚晚育;建立计划生育责任制;支持“女娶男”;对弃溺女婴,虐待生女孩妇女,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实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