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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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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县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1984年改称食品卫生监督小组),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宣传、检查及监督工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行后,食品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有关部门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严格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定期对食品制作、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的人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工作。1982年,先后接受体检的共1500人,查出患有上述疾病的8人,全部视病情进行了妥善处理。1985年检查的2349人中,发现患病者47人,卫生防疫部门建议有关单位将患者调出。
对管理不善,食品卫生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了警告、限期改进、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措施,必要时并课以罚款或将卫生质量低劣的食品查封、销毁。1982年至1987年,共收取罚金1万元,查封劣质食品800份50万斤,销毁20万斤。先后受到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处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共450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