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费医疗
建国前,群众治病均为自费,不少人因付不起诊费药资而贻误病情,甚至造成残废及死亡。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民群众在本社诊所治病免费,到外地就医自费。1972年以后,县内部分社、队曾一度实行合作医疗,社员在本村卫生室及公社卫生院就医可全部或部分免费。1980年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后,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废止,农民就医仍需全部自费。个别确有困难者,可享受社会救济。近年各医疗单位实行承包制度,个别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者开大方、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费医疗
1946年至1956年,国家干部职工一律由指定医疗单位提供免费治疗。1956年,正式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核拨医药费19.5元,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掌握。党政机关、科教文卫、农林水系统工作人员、退离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可持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免费就诊。病重者经公费医疗办公室介绍到上级医院就诊,医药费凭单据予以报销。196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共3800人,当年共核拨医药费指标6.7万元,实际拨款使用9.5万元,人均25元。1979年,人均医药费指标增至每年30元。1985年又增至45元,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各公费医疗单位超支现象均相当严重。1982年以后,规定除党政机关(含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仍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外,其他均按年龄及工龄核发医药费。重病需住院治疗者另予报销。有关部门对给药量、特需、贵重药品的使用等进行了适当控制。1987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共9978人,年内共核拨医药费61.7万元,实际拨款使用90.33万元,人均90元。
三、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于1972年。当年全县实行队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共358个,占大队总数的64%;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25个,占大队总数的4.5%。实行队办合作医疗的,社员在本村合作医疗卫生室就诊可全部或部分免费;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社员经本大队合作医疗办公室介绍到公社卫生院就诊,视其家庭经济情况及病情,亦可全部或部分免费。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由各生产队筹集,一般每人每年平均筹资1~2.5元。公社成立了由公社分管书记(或管委主任)、卫生院长、贫下中农、赤脚医生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委员会,大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大队合作医疗卫生室除负责各种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治疗外,还担负着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疫情报告等任务。1977年,全县实行队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共542个,占大队总数的97%,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共504个,占大队总数的90%。当年全县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446760元。1980年农村实行责任制后,各大队卫生室多承包给乡村医生经营。
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自费医疗
建国前,群众治病均为自费,不少人因付不起诊费药资而贻误病情,甚至造成残废及死亡。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民群众在本社诊所治病免费,到外地就医自费。1972年以后,县内部分社、队曾一度实行合作医疗,社员在本村卫生室及公社卫生院就医可全部或部分免费。1980年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后,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废止,农民就医仍需全部自费。个别确有困难者,可享受社会救济。近年各医疗单位实行承包制度,个别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者开大方、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费医疗
1946年至1956年,国家干部职工一律由指定医疗单位提供免费治疗。1956年,正式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核拨医药费19.5元,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掌握。党政机关、科教文卫、农林水系统工作人员、退离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可持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免费就诊。病重者经公费医疗办公室介绍到上级医院就诊,医药费凭单据予以报销。196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共3800人,当年共核拨医药费指标6.7万元,实际拨款使用9.5万元,人均25元。1979年,人均医药费指标增至每年30元。1985年又增至45元,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各公费医疗单位超支现象均相当严重。1982年以后,规定除党政机关(含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仍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外,其他均按年龄及工龄核发医药费。重病需住院治疗者另予报销。有关部门对给药量、特需、贵重药品的使用等进行了适当控制。1987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共9978人,年内共核拨医药费61.7万元,实际拨款使用90.33万元,人均90元。
三、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于1972年。当年全县实行队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共358个,占大队总数的64%;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25个,占大队总数的4.5%。实行队办合作医疗的,社员在本村合作医疗卫生室就诊可全部或部分免费;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社员经本大队合作医疗办公室介绍到公社卫生院就诊,视其家庭经济情况及病情,亦可全部或部分免费。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由各生产队筹集,一般每人每年平均筹资1~2.5元。公社成立了由公社分管书记(或管委主任)、卫生院长、贫下中农、赤脚医生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委员会,大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大队合作医疗卫生室除负责各种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治疗外,还担负着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疫情报告等任务。1977年,全县实行队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共542个,占大队总数的97%,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共504个,占大队总数的90%。当年全县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446760元。1980年农村实行责任制后,各大队卫生室多承包给乡村医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