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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物普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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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六七千年前,阳谷境内即有氏族部落聚居。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劳动人民留下了众多的文物古迹。“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著名的文物古迹被毁坏,造成了极其惨重的损失。
1973年4月,县文化部门根据省文化局的意见,以《山东通志》、《阳谷县志》的有关记载为线索,进行第一次文物普查,发现了景阳岗“龙山文化”遗址和皇姑冢“仰韶文化”遗址,为研究“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的承继关系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根据。
1980年6月,县文化局组织成立了3人文物普查小组,开始对全县的文物古迹进行全面普查。至1982年10月基本结束时,共发现新石器时期的遗址4处,汉遗址1处,汉墓葬群2处,古井2处,古墓葬4处,唐代石塔1座,古石刻造相7尊,汉画像石11块。1983年3月以来,被先后确定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
为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各文物保护单位均成立文物保护小组,划定保护范围,制定文物保护公约,树立标志,建立专门档案,特别珍贵的石刻、碑记等文物,则迁入县图书馆内妥善保存。馆藏的800余件文物逐件登记建卡,并购置了保险柜、灭火器及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