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开始推行义务兵役制。同年10月,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负责新兵的征集工作。1958年复改为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由武装部领导。服役年龄规定为18~25周岁,后一度改为18—22周岁,1985年后一般掌握在18~20周岁。服役期陆军一般规定为3年,需要时可超期服役。征兵工作多在冬季进行,届时县成立由武装、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征兵办公室,各乡镇也都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负责宣传、体检、政审、后勤等项工作。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额不定,一般在四五百人到七八百人之间,个别年份则突破千人。
1978年3月,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此后又实行了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战士服役满6年后,可自愿申请并由所在部队批准转为志愿兵。1974年至1987年,本县共输送新兵9040人,主要去向是东北和西北地区。
义务兵战士一律享受供给制,部队并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战士服役期间,其亲属除享受政治优待外,还享受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经济补助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照顾,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家在农村的军属,实行责任制前由集体补助工分;实行责任制后多数补助现金,一般每年200元左右。家在城镇的每年补助现金200—300元。
战士服役期满后,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县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可以复工复职;原是非农业户口或在部队转为志愿兵的,则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家在农村的,一般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8年至1986年,本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3848人,其中安排就业1785人,回乡12063人。1987年,又接收退伍军人541人,其中回乡408人,在城镇就业133人。就业人员中,有20名是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籍战士。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开始推行义务兵役制。同年10月,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负责新兵的征集工作。1958年复改为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由武装部领导。服役年龄规定为18~25周岁,后一度改为18—22周岁,1985年后一般掌握在18~20周岁。服役期陆军一般规定为3年,需要时可超期服役。征兵工作多在冬季进行,届时县成立由武装、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征兵办公室,各乡镇也都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负责宣传、体检、政审、后勤等项工作。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额不定,一般在四五百人到七八百人之间,个别年份则突破千人。
1978年3月,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此后又实行了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战士服役满6年后,可自愿申请并由所在部队批准转为志愿兵。1974年至1987年,本县共输送新兵9040人,主要去向是东北和西北地区。
义务兵战士一律享受供给制,部队并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战士服役期间,其亲属除享受政治优待外,还享受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经济补助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照顾,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家在农村的军属,实行责任制前由集体补助工分;实行责任制后多数补助现金,一般每年200元左右。家在城镇的每年补助现金200—300元。
战士服役期满后,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县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可以复工复职;原是非农业户口或在部队转为志愿兵的,则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家在农村的,一般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8年至1986年,本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3848人,其中安排就业1785人,回乡12063人。1987年,又接收退伍军人541人,其中回乡408人,在城镇就业133人。就业人员中,有20名是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籍战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