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各私营作坊、店铺的雇员、伙计福利待遇极低,一般仅按季节发给一些毛巾、围裙、鞋帽之类的劳动保护用品,个别的于夏季发一身单衣,中秋节、春节发给一定数量糕点等。外乡人员给探亲假。
建国后,职工享受国家及企业规定的多种劳保福利待遇。如按期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提取福利费,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假期,领取各种生活补贴等。
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手套、毛巾、口罩、肥皂、防尘帽、防护眼镜等,特殊工种并按期发给皮鞋、胶靴、雨衣、大衣等。各单位并于夏季发防暑费,冬季发取暖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均按比例(一般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提取福利费,用于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用于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地方财政并根据需要酌量增拨。1985年,县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共7.3万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及集体福利设施共3.4万元。
1956年,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划拨医药费19.5元。后逐渐增至45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可持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免费就诊。
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支出医疗卫生费132.3万元,人均110.64元。
建国后,国家先后给职工发放的补贴主要有小单位伙食补贴、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食补贴等。1956年始,县以下编制15人以内不设伙房的单位,每人每月发小伙补助费1.5元。不能在本单位伙房就餐的少数民族职工每月补贴3元,1979年增至4元。1966年,因粮食价格调整,国家开始对职工发放粮食差价补贴(限工人及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每人每月2.5元。1979年9月起,每人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时取消。1980年,开始发放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2.5元。后男职工增至4元,女职工增至5元。1984年,开始发放肉食补助,每名职工每月4元。各种补贴均随工资按月发给。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职工可享受各种假期。除有“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外,尚有职工探亲假、女职工产假等。与配偶两地分居的职工,一般每年给假1次,时间1月左右。假期工资补助照发,往返车船费由本单位报销。“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不休假而继续工作的职工,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200%发给,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本人完成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发给应得工资外,另加发本人日标准工资的100%。根据鲁政发〔1980〕46号文件精神,在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小产给假20—30天,正常生产56天;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的,可增加产假4周,并可适当延长婴儿哺乳期。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及各种补助、补贴、奖金照发。
1965年,县劳动局配备了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其业务工作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保护措施及工业尘毒防护、职业病防治及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等。
职工连续工龄15年以上,男满60岁,女满55岁(女工人50岁),可申请退休。工人退休后,根据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原工资的65%~90%。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建国前,各私营作坊、店铺的雇员、伙计福利待遇极低,一般仅按季节发给一些毛巾、围裙、鞋帽之类的劳动保护用品,个别的于夏季发一身单衣,中秋节、春节发给一定数量糕点等。外乡人员给探亲假。
建国后,职工享受国家及企业规定的多种劳保福利待遇。如按期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提取福利费,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假期,领取各种生活补贴等。
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手套、毛巾、口罩、肥皂、防尘帽、防护眼镜等,特殊工种并按期发给皮鞋、胶靴、雨衣、大衣等。各单位并于夏季发防暑费,冬季发取暖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均按比例(一般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提取福利费,用于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用于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地方财政并根据需要酌量增拨。1985年,县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共7.3万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及集体福利设施共3.4万元。
1956年,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划拨医药费19.5元。后逐渐增至45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可持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免费就诊。
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支出医疗卫生费132.3万元,人均110.64元。
建国后,国家先后给职工发放的补贴主要有小单位伙食补贴、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食补贴等。1956年始,县以下编制15人以内不设伙房的单位,每人每月发小伙补助费1.5元。不能在本单位伙房就餐的少数民族职工每月补贴3元,1979年增至4元。1966年,因粮食价格调整,国家开始对职工发放粮食差价补贴(限工人及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每人每月2.5元。1979年9月起,每人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时取消。1980年,开始发放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2.5元。后男职工增至4元,女职工增至5元。1984年,开始发放肉食补助,每名职工每月4元。各种补贴均随工资按月发给。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职工可享受各种假期。除有“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外,尚有职工探亲假、女职工产假等。与配偶两地分居的职工,一般每年给假1次,时间1月左右。假期工资补助照发,往返车船费由本单位报销。“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不休假而继续工作的职工,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200%发给,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本人完成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发给应得工资外,另加发本人日标准工资的100%。根据鲁政发〔1980〕46号文件精神,在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小产给假20—30天,正常生产56天;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的,可增加产假4周,并可适当延长婴儿哺乳期。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及各种补助、补贴、奖金照发。
1965年,县劳动局配备了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其业务工作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保护措施及工业尘毒防护、职业病防治及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等。
职工连续工龄15年以上,男满60岁,女满55岁(女工人50岁),可申请退休。工人退休后,根据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原工资的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