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制度

档案浏览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干部连续工龄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或虽未至规定年龄,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离休(限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或退休。离休者发给原工资的100%;退休者依照其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的75%~85%。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则适当从优。除按规定发给工资及其他补助、补贴外,国家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退(离)休金及安置费。止于1987年底,全县共有2136名干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离退休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老干部科、县政府人事局管理。各乡镇及县直各大部门也多数配备专职管理、服务干部。1984年,在县城振兴路东端北侧建老干部修养所。1987年有住宅10套,33间,并附有游艺室、阅览室、卫生室等,用以安排一定级别(实任副县级以上)的老干部安度晚年。县医院并专门设有老干部病房,收治离、退休老干部及在职副区级以上老干部。
离退休干部可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参加必要的会议。县委老干部科、政府人事局并定期、不定期组织他们参观本县工农业生产、外出旅游观光等。各级党政领导及老干部管理部门并经常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征求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