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及建国初,县内脱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民政科人事股分级管理。1952年,政府设人事科。1961年7月改称人事局,管理政府序列的一般干部。1971年7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全县脱产干部。1975年8月,恢复成立县委组织部及县革委人事局,分级管理县内脱产干部。干部管理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各级干部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任免调配、考核审查、工资福利、档案统计、人员编制、组织处理等。
建国初至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任免工作人员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县委正、副书记,政府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部、委、办正、副职,政府各委、办、局正职及法院检察院正职,各公社(区)党委正、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分别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后,管理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县委(含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正副职由地委管理;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各委、办、局正副职,法院、检察院正副职,乡(镇)党委(含党委委员)、政府正副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县纪委常委,均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局管理。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则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节 干部管理
建国前及建国初,县内脱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民政科人事股分级管理。1952年,政府设人事科。1961年7月改称人事局,管理政府序列的一般干部。1971年7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全县脱产干部。1975年8月,恢复成立县委组织部及县革委人事局,分级管理县内脱产干部。干部管理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各级干部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任免调配、考核审查、工资福利、档案统计、人员编制、组织处理等。
建国初至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任免工作人员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县委正、副书记,政府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部、委、办正、副职,政府各委、办、局正职及法院检察院正职,各公社(区)党委正、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分别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后,管理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县委(含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正副职由地委管理;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各委、办、局正副职,法院、检察院正副职,乡(镇)党委(含党委委员)、政府正副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县纪委常委,均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局管理。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则由各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