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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各级官员直接由中央政府吏部诠选、委任。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考察。优秀者褒奖、提升;平庸者降调或免职;贪暴违法者予以惩处。民国初年,县知事由省督军、省长委任;县内各科局长及承审员、管狱员等,一般由县知事提名,呈请省民政厅委任。因时局动荡、管理混乱,官场中买官卖官、请托说情之风盛行。国民党统治时期,县长由省政府选拔、任命;县府各科、局长由省民政厅委任;科员及其他公务、勤杂人员由县政府根据需要录用。
清代,县内职官多为科举出身,称“正途”。另有通过议叙、捐纳等途径得官者,统称“异途”。清代本县见于旧志记载的历任职官共191人,其中科举出身者106人(进士8人、举人25人、拔贡7人、岁贡26人、荫生1人、贡生8人、优贡1人、附监1人、附贡4人、副贡3人、选贡1人、监生21人),捐纳得官者11人(例贡4人、例监6人、捐贡1人),吏员出身者5人,未载出身者69人。清末废科举,始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选拔官、职员。民国初年,县署官员多由清代职官留任,后多由军阀委派,或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选取。1912年至1937年,本县见于记载的县知事、县长共23人,其中大学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的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