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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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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内各区均设有调解委员会,配合法院、民政等部门调停、处理婚姻、土地、债务等方面的民事纠纷。1954年,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先后在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起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958年,全县共成立调解委员会476个,有调解员1430人。1965年,全县627个生产大队均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增至2460人,当年共调处婚姻、财产、债务等民事纠纷3143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民事调解组织一度停止活动。1973年以后陆续恢复。据对县内50个生产大队的抽样调查。1975年1月至11月份,全县计发生民事纠纷9876件,办结8393件,其中大队调处8452件,办结7165件。1979年,县内19处人民公社均设调解领导小组。所属860个生产大队均设调解委员会。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村民之间争用水利设施、农机具、场院、宅基等民事纠纷一度呈增加趋势,各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处的同时,并引导开展“五讲四美”,争创“五好家庭”的活动,增进了群众之间的团结。
1987年底,全县计有调解委员会1249个,调解员3537人。当年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436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