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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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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县兼理狱讼,直接审判刑事、民事案件,并有权判处笞、杖、徒刑。流刑以上案件,需转呈上级衙门裁决。但特殊情况下(如镇压人民反抗活动),经上级长官授权,可不受此限制。1900年,1名义和团首领来县索取粮饷,阳谷知县叶汝源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即将其处以死刑,事后并具文向省报功请赏。原寿张县知县庄鸿烈一次即判斩“大刀会”会众八九人,并将其尸体肢解,悬挂在城门上示众。
一般刑事审判活动以《大清律例》中之《刑律》为主要依据,主审官并可随事创例,不受法律条文约束。审讯过程中妄动非刑,屈打成招,逼供诱供,种种弊端,不一而足。
平民百姓告状,须先到县衙门丁处申领状纸,然后再请“承先”(俗称“刀笔手”)代拟诉状,交执帖(收发人)转呈,听候传唤。需交纳的规费有状纸费、“承先”酬劳费、抄录费、揭纳牌(拘、传票)费等。不法吏役借端勒索,当事人敢怒而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