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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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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检察
阳谷县人民检察工作始于1951年,当时仅部分开展刑事检察业务。1954年县检察院正式成立后,始全面开展审查起诉、审查批捕等检察工作。检察院除直接受理案件外,并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或免于起诉。据不完全统计,1955年至1978年5月,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503起、1593人,其中批准逮捕的1103件、1163人;不批准逮捕400件、430人;先后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103件、1160人,其中决定起诉1053件、1089人,免诉3件、3人,不起诉47件、68人。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加之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过分地强调办案速度以及同法院、公安机关的配合,曾一度忽视办案质量,致使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1978年后逐步得到纠正。
1978年5月重新建立检察院后,特别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县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通过批捕、提起公诉和直接侦察受理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通过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使无罪者和轻微犯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1978年5月至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289起、1459人,经审查,在法定时间内批准逮捕1103起、1236人;不批准逮捕165起、18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345人;并追加逮捕漏犯31人。同期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607件、879人,其中起诉451件、645人;免于起诉100件、177人;不起诉18件、29人;追诉3人。
在案件审查中,坚持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力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施用得当、法律文书齐全。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均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法纪监察
建国初期,县检察署配合党的纪律监察部门和政府监察机构,对违反法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的调查处理。1954年始对国家工作人员中违法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55年至1978年5月,县检察院共办理法纪案件39起、39人,其中起诉24起、24人;不起诉15起、15人。
1978年5月以后,县检察院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受理非法拘禁、侵犯私人住宅、诬告陷害、重婚等法纪案件44起、77人,其中构成犯罪的15起、18人,依法做了处理;构不成犯罪的29起、59人,则协助纪律检查部门和发案单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经济检察工作开始于建国初期,当时仅列为一般监督。1954年,开始对有关案件立案侦察,主要对象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建国初至1978年5月,共受理经济案件47起、47人,其中起诉36件、36人,不起诉11件、11人。
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政策的实施和经济交往的增加,国家工作人员中经济犯罪者增多。1982年,县检察院在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集中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并注意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了办案及时,定性准确。对于构成犯罪的,排除阻力,坚决予以打击;对于有经济违法行为,但构不成犯罪的,则及时移交发案单位处理。
1978年5月至1987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81起、81人,其中立案侦察45起、45人。经调查取证,批准逮捕16人,提起公诉18人;不起诉3人。先后追回赃款、赃物计折人民币170214元。
四、监所检察
1954年,县检察院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主要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78年后,监所检察力量逐步增强,除对看守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纠正制止看守人员虐待、体罚人犯行为外,并积极协助监所制定和完善防范措施,以确保监所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和狱内安全。1983年夏,某罪犯亲属利用探监之机,在捎给罪犯的衣物内夹带有毒食品,企图毒死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被管理人员及时察觉,避免了意外事故的发生。此外,监所检察人员还不定期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人犯进行考察,发现表现不好、改造不力的,即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监管措施。
五、控告、申诉检察
1981年以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仅限于一般性的接待与登记,必要时进行适当解释。1982年,县检察院成立控告、申诉检察股,专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至1987年底,共接受、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836件次,其中以申诉要求平反冤、假、错案,揭发干部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者居多。按照部门分工,凡应由检察院自查的,即组织人员一查到底;不属检察院查处的,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几年来,先后为公安机关提供案源297件次,经济案破案线索135条,并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办案件41件次,解决疑难案件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