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所
清代,县监狱在县城西南隅旧县衙之南,占地1442平方米,外环以二重围墙,内有男、女监室,看守室14.5间,狱神庙一所,囚禁判决犯人。另外快、皂、捕三班各有押差房若干间,羁押未判嫌疑犯及证人等。
1923年10月,在旧县公署路南新建看守所1处,羁押未判决嫌疑犯,计有男、女看守室5间,刑事室、民事室各5间。后又增筑男看守室、刑事室、民事室共7间。1925年,土匪攻陷县城,旧监狱监押人犯全数逃脱。后监房相继倒塌,随将判刑囚犯寄押看守所。1931年,由在押监犯捐款,新建伙房、浴室各2间,办公室3间,改筑浴室、伙房各2间,所长室、女监各3间。1934年6月,又购买看守所西邻基址,添建。部分监舍,始将看守所、监狱分为两处。
1945年县城解放后,县抗日民主政府仍在旧监所内设看守所,有房屋20间。1950年,增设劳改队。1954年撤销。
1980年,在县城东南县肉联厂对门新建看守所1处,计有男、女监舍13间,看守室、预审室24间。原看守所改为行政拘留所。
二、监所管理
清代以典史为典狱官,另设看役八九名,由禁卒统领,看守在押囚犯。禁卒与监霸、牢头相互勾结,克扣囚粮。随意殴打、勒索囚犯,“其弊害不可胜言”(见杨霁峰《阳谷县志·狱政》)。狱内监室有杂居监、分房监之别,罪较轻者入杂居监,重者入分房监。皂、快、捕三班押差房所关押嫌疑犯、证人,分别由各班看管,另由知县指派幕僚1人为“班管”,随时巡视查验。女嫌疑犯由官媒管束,判刑后移送女监。“各班衙役无不视羁押人犯为俎上肉”(见杨霁峰《阳谷县志·狱政》),除勒索钱物酒食外,并多方教唆其栽赃攀良,以便借端敲诈。稍不遂意,即私自动刑拷逼,致有受迫害凌虐而毙命者。
民国初年,县设管狱员管理监狱。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虽曾申令改良狱政,并规定除杀人犯、盗窃犯中有越狱行为或自杀企图者加镣铐约束外,“一般人犯不得妄加戒具”,但县监狱看守及办案人员仍多为旧班房余孽,积习未改,敲诈、虐待人犯之事仍时有发生。1922年后,看守所、监狱分设。看守所设所长、看守管束羁押人犯,所内卫生条件及人犯生活待遇均有所改善。1928年9月,监狱设小型工厂,购置石印机、缝纫机各一部,开始组织在押犯人参加生产,学习技术。后又增加了手工抄纸等生产项目。监所内为人犯规定放风及运动时间,并配有中西医生为其诊治疾病。看守人员凌辱、虐待人犯的现象也得到一定控制。
1945年县城解放后,县看守所设所长1人,管理人员4人,管理在押人犯。1950年增设劳改队,组织已判刑轻罪犯劳动改造。1954年,劳改队撤销,已判刑犯人移送聊城等地劳改。看守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本着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人格,并鼓励犯人学习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坚持每月上1次政治课,进行法制和前途教育,促其悔过自新,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看守所内设有专职医生,对病犯及时治疗,重病号送医院诊治,并允许保外就医。
三、犯人生活待遇
民国初年,规定在监服刑犯人每人每日生活费京钱120文,在所人犯每人每日100文。1928年10月,在监及在所羁押人犯均按每人每日0.12元供给。1930年1月,实行“修正山东各县监所已未决人犯衣食发给办法”,每犯每年发给单、棉囚衣各一套,每日按成品粮1.5斤,咸菜2两标准供给,生活费掌握在0.1元上下,后又减为0.09元。1933年,阳谷县监所经费全年预算数为4824元。
建国后,在押犯按月核拨生活费,粮食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监所内定期改善生活,并适当照顾病犯及少数民族生活习惯。服刑期间,衣被均由国家供给,按季节换发。行政及刑事拘留人员生活费由当事人自备,现按每人每日1.5元收缴。
第三节 狱政
一、监所
清代,县监狱在县城西南隅旧县衙之南,占地1442平方米,外环以二重围墙,内有男、女监室,看守室14.5间,狱神庙一所,囚禁判决犯人。另外快、皂、捕三班各有押差房若干间,羁押未判嫌疑犯及证人等。
1923年10月,在旧县公署路南新建看守所1处,羁押未判决嫌疑犯,计有男、女看守室5间,刑事室、民事室各5间。后又增筑男看守室、刑事室、民事室共7间。1925年,土匪攻陷县城,旧监狱监押人犯全数逃脱。后监房相继倒塌,随将判刑囚犯寄押看守所。1931年,由在押监犯捐款,新建伙房、浴室各2间,办公室3间,改筑浴室、伙房各2间,所长室、女监各3间。1934年6月,又购买看守所西邻基址,添建。部分监舍,始将看守所、监狱分为两处。
1945年县城解放后,县抗日民主政府仍在旧监所内设看守所,有房屋20间。1950年,增设劳改队。1954年撤销。
1980年,在县城东南县肉联厂对门新建看守所1处,计有男、女监舍13间,看守室、预审室24间。原看守所改为行政拘留所。
二、监所管理
清代以典史为典狱官,另设看役八九名,由禁卒统领,看守在押囚犯。禁卒与监霸、牢头相互勾结,克扣囚粮。随意殴打、勒索囚犯,“其弊害不可胜言”(见杨霁峰《阳谷县志·狱政》)。狱内监室有杂居监、分房监之别,罪较轻者入杂居监,重者入分房监。皂、快、捕三班押差房所关押嫌疑犯、证人,分别由各班看管,另由知县指派幕僚1人为“班管”,随时巡视查验。女嫌疑犯由官媒管束,判刑后移送女监。“各班衙役无不视羁押人犯为俎上肉”(见杨霁峰《阳谷县志·狱政》),除勒索钱物酒食外,并多方教唆其栽赃攀良,以便借端敲诈。稍不遂意,即私自动刑拷逼,致有受迫害凌虐而毙命者。
民国初年,县设管狱员管理监狱。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虽曾申令改良狱政,并规定除杀人犯、盗窃犯中有越狱行为或自杀企图者加镣铐约束外,“一般人犯不得妄加戒具”,但县监狱看守及办案人员仍多为旧班房余孽,积习未改,敲诈、虐待人犯之事仍时有发生。1922年后,看守所、监狱分设。看守所设所长、看守管束羁押人犯,所内卫生条件及人犯生活待遇均有所改善。1928年9月,监狱设小型工厂,购置石印机、缝纫机各一部,开始组织在押犯人参加生产,学习技术。后又增加了手工抄纸等生产项目。监所内为人犯规定放风及运动时间,并配有中西医生为其诊治疾病。看守人员凌辱、虐待人犯的现象也得到一定控制。
1945年县城解放后,县看守所设所长1人,管理人员4人,管理在押人犯。1950年增设劳改队,组织已判刑轻罪犯劳动改造。1954年,劳改队撤销,已判刑犯人移送聊城等地劳改。看守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本着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人格,并鼓励犯人学习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坚持每月上1次政治课,进行法制和前途教育,促其悔过自新,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看守所内设有专职医生,对病犯及时治疗,重病号送医院诊治,并允许保外就医。
三、犯人生活待遇
民国初年,规定在监服刑犯人每人每日生活费京钱120文,在所人犯每人每日100文。1928年10月,在监及在所羁押人犯均按每人每日0.12元供给。1930年1月,实行“修正山东各县监所已未决人犯衣食发给办法”,每犯每年发给单、棉囚衣各一套,每日按成品粮1.5斤,咸菜2两标准供给,生活费掌握在0.1元上下,后又减为0.09元。1933年,阳谷县监所经费全年预算数为4824元。
建国后,在押犯按月核拨生活费,粮食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监所内定期改善生活,并适当照顾病犯及少数民族生活习惯。服刑期间,衣被均由国家供给,按季节换发。行政及刑事拘留人员生活费由当事人自备,现按每人每日1.5元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