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
1939年9月,阳谷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下设公安局,有副局长、组教干事、侦察干事、审讯干事各1人。同时成立短枪队,有队员8人。
1945年8月,公安局设侦察、审讯、治安三个股,短枪队改称保安队(不久改称公安队),同时设服务队,有战士30多人。1946年6月,在阿城、安乐镇两地设公安派出所,其他各区则配公安助理员。1947年撤销服务队,增设秘书、禁烟两股(禁烟股于同年底撤销)。同年7月,因区划变动,安乐镇、阿城两派出所撤销。
1949年底,增设阿城派出所,其他各区仍设公安助理员。县局设秘书、政保、治安、审讯四股及保安队。1954年,撤销阿城派出所。1956年,增设户籍股(1958年撤销)。1958年,阳谷县并入寿张。1959年4月,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寿张县政法公安部。同年10月,撤政法公安部,恢复公安局。1961年7月,恢复建立阳谷县公安局。1965年,设阳谷城关、寿张、张秋、李台、阿城、石佛、安乐镇、郭店屯8处公安派出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到冲击。196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阳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监察、预审、侦破、民事、政保4个组。1973年6月,撤销军管,恢复成立阳谷县公安局。1980年春,增设内保股,组建刑警队,同时设置行政拘留所。1982年春,增设高庙王、金斗营、四棚、阎楼、七级、西湖、定水镇、十五里元、石门宋、大布公安派出所。1985年初增设杨庄、翟庄公安派出所。
1987年底,县公安局配局长、政委各1人,副局长6人。局机关设政工、政保、保卫、治安、预审、消防六个业务股及信访科、刑警队,并领导看守所、拘留所、自行车管理所、城镇公安派出所、交通监理站和21处乡(镇)公安派出所。全系统计有干警200人。
二、检察
1949年,开始筹建县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4名。1950年正式成立阳谷县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增至11人。1954年改称阳谷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2月,阳谷县并入寿张,县检察院撤销。1961年7月,恢复阳谷县建制,同时恢复成立阳谷县人民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10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检察院受到冲击,其职能一度由县人民武装部代行。1968年3月,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阳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检察职能由县公安局检察股代行。1978年5月13日,重建阳谷县人民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45人,设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法纪检察、信访、政工等5个股和机关办公室。
1984年县直机关机构改革后,县人民检察院设批捕、起诉、法纪、经济、监所、控告申诉、技术、政工等8个科和办公室,计有干警5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调研员1人,助理检察员12人,书记员2人,法警4人。
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税务局派驻检察员,增加税务检察业务。同年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设10个业务科室,有工作人员67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38人,助理检察员8人,法警4人。
三、审判机构
1939年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审判工作一度由各级行政部门代行。1943年初,成立司法科。1951年8月,撤销司法科,组建阳谷县人民法院。1952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二庭,计有工作人员12名。1954年1月增设人民接待室。同年以安乐镇、仓上、阿城为中心设巡回法庭3处。1955年8月撤销巡回庭,设立安乐镇人民法庭。1957年6月,撤销安乐镇人民法庭,设石佛、范海人民法庭。1958年12月,阳谷县并入寿张县,县人民法院撤销。1961年7月,恢复阳谷县建制,同时恢复成立阳谷县人民法院及石佛、范海人民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受到干扰和冲击。1968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县人民法院职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阳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成立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群众来访接待室、办公室和安乐镇、寿张两处人民法庭。1982年1月,增设李台、古柳树、阳谷镇三处人民法庭。后又陆续增设第二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人事科、办公室、研究室及张秋、石佛、四棚、西湖、大布、十五里元人民法庭。1987年底,县人民法院及11处人民法庭计有工作人员76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4人,庭长、副庭长27人,审判员22人,书记员11人,法警5人。
四、司法行政机构
1981年4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局,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35人,设宣传、基层两科及办公室,同时成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并于各公社配司法助理员。
1987年底,县司法局设基层、人秘、宣传三科,并领导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计有干部职工42名。全县21个乡、镇均配司法助理员1人。
第三节 人民司法机构
一、公安
1939年9月,阳谷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下设公安局,有副局长、组教干事、侦察干事、审讯干事各1人。同时成立短枪队,有队员8人。
1945年8月,公安局设侦察、审讯、治安三个股,短枪队改称保安队(不久改称公安队),同时设服务队,有战士30多人。1946年6月,在阿城、安乐镇两地设公安派出所,其他各区则配公安助理员。1947年撤销服务队,增设秘书、禁烟两股(禁烟股于同年底撤销)。同年7月,因区划变动,安乐镇、阿城两派出所撤销。
1949年底,增设阿城派出所,其他各区仍设公安助理员。县局设秘书、政保、治安、审讯四股及保安队。1954年,撤销阿城派出所。1956年,增设户籍股(1958年撤销)。1958年,阳谷县并入寿张。1959年4月,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寿张县政法公安部。同年10月,撤政法公安部,恢复公安局。1961年7月,恢复建立阳谷县公安局。1965年,设阳谷城关、寿张、张秋、李台、阿城、石佛、安乐镇、郭店屯8处公安派出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到冲击。196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阳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监察、预审、侦破、民事、政保4个组。1973年6月,撤销军管,恢复成立阳谷县公安局。1980年春,增设内保股,组建刑警队,同时设置行政拘留所。1982年春,增设高庙王、金斗营、四棚、阎楼、七级、西湖、定水镇、十五里元、石门宋、大布公安派出所。1985年初增设杨庄、翟庄公安派出所。
1987年底,县公安局配局长、政委各1人,副局长6人。局机关设政工、政保、保卫、治安、预审、消防六个业务股及信访科、刑警队,并领导看守所、拘留所、自行车管理所、城镇公安派出所、交通监理站和21处乡(镇)公安派出所。全系统计有干警200人。
二、检察
1949年,开始筹建县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4名。1950年正式成立阳谷县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增至11人。1954年改称阳谷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2月,阳谷县并入寿张,县检察院撤销。1961年7月,恢复阳谷县建制,同时恢复成立阳谷县人民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10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检察院受到冲击,其职能一度由县人民武装部代行。1968年3月,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阳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检察职能由县公安局检察股代行。1978年5月13日,重建阳谷县人民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45人,设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法纪检察、信访、政工等5个股和机关办公室。
1984年县直机关机构改革后,县人民检察院设批捕、起诉、法纪、经济、监所、控告申诉、技术、政工等8个科和办公室,计有干警5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调研员1人,助理检察员12人,书记员2人,法警4人。
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税务局派驻检察员,增加税务检察业务。同年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设10个业务科室,有工作人员67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38人,助理检察员8人,法警4人。
三、审判机构
1939年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审判工作一度由各级行政部门代行。1943年初,成立司法科。1951年8月,撤销司法科,组建阳谷县人民法院。1952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二庭,计有工作人员12名。1954年1月增设人民接待室。同年以安乐镇、仓上、阿城为中心设巡回法庭3处。1955年8月撤销巡回庭,设立安乐镇人民法庭。1957年6月,撤销安乐镇人民法庭,设石佛、范海人民法庭。1958年12月,阳谷县并入寿张县,县人民法院撤销。1961年7月,恢复阳谷县建制,同时恢复成立阳谷县人民法院及石佛、范海人民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受到干扰和冲击。1968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县人民法院职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阳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成立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群众来访接待室、办公室和安乐镇、寿张两处人民法庭。1982年1月,增设李台、古柳树、阳谷镇三处人民法庭。后又陆续增设第二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人事科、办公室、研究室及张秋、石佛、四棚、西湖、大布、十五里元人民法庭。1987年底,县人民法院及11处人民法庭计有工作人员76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4人,庭长、副庭长27人,审判员22人,书记员11人,法警5人。
四、司法行政机构
1981年4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局,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35人,设宣传、基层两科及办公室,同时成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并于各公社配司法助理员。
1987年底,县司法局设基层、人秘、宣传三科,并领导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计有干部职工42名。全县21个乡、镇均配司法助理员1人。